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肖飒
从法律角度讲,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谓的“放贷组织”,而是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撮合商。依此逻辑,大前提和小前提不匹配,该条例并不适用于P2P公司。
据报道,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央行[微博]提出需要出台专门行政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统一规范。有业内朋友找飒姐来分析,是否因为P2P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监管机关要严管?
第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在起草
央行正在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企业和放贷行为实施牌照管理,明确合法与非法边界及政府监管责任。从法律角度讲,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谓的“放贷组织”,而是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撮合商。依此逻辑,大前提和小前提不匹配,该条例并不适用于P2P公司,网贷行业从业人员没有必要过于紧张。静观其变即可。
第二,P2P非法集资的类型
据报道,央行文件分析在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导致非法集资,一是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先行归集资金再找借款对象,放贷人资金进入中间账户,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未发现平台多个虚假借款人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三是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甚至自融。
依据我们的办案经验, 非法集资类风险分为:集资诈骗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非法经营风险等。集资诈骗风险,关键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白了,也就是标真实性如何,是否被挪作他用。非吸的风险,关键点在于先有钱还是先有项目。非法经营的风险,关键点在于国家让不让你做这项业务(口袋罪,入罪机会多,一案一析)。
第三,放贷“持牌”与“非持牌”
有媒体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持牌机构加强管理,对非法吸收存款、掠夺性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等违法行为打击。我们以小贷公司为例,该类公司属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相关业务,但只能以自有资金放贷,而不能向社会普通老百姓募集资金。
另,在民间借贷领域,非法催收比比皆是,早年间采取非法拘禁等方式,将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控制在某一特定场所,现在则采取跟随、打电话等方式,存在法律灰色地带,条例的出台将严格规范形形色色的催收行为。
媒体报道称,对于不持牌放贷机构和个人,将按照如上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正如飒姐在第一段阐述,如果我们将P2P认定为信息中介,就不是放贷人,不应当归该条例规制,而应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来约束其行为。
综上,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分类监管的模式,导致各家监管机关在“管”与“不管”间纠结,在“管多”与“管少”中徘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综合而复杂,创新密集,分类监管的弊端凸显,效率不高,易导致市场对政策预判模糊,神经过度敏感。此次条例的起草,不宜被放大。尘归尘,土归土。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