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宽进严出

2014年03月04日 14:01  作者:姚文平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姚文平

  说到互联网金融,自然会涉及线上与线下的关系。从监管的角度看,线上与线下模式存在明显的差异,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因此关注或者监管的侧重点会有所区别,可以更多选择“宽进严出”的方式。

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宽进严出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需要关注并处理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关系;线上、线下监管之间的关系;商业机密、客户隐私与合规监管要求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关系

  从监管的环节看,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包括对资本金要求、相关资质、技术水平、制度和流程、从业人员、消费者利益保障机制以及危机处理方案等方面;事中监管主要是指持续经营方面的监管,包括数据报备、信息披露、行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等;事后监管则主要是指市场退出监管、风险事件的处置等。

  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之间既相对分离又互相联系。三个环节的监管其实是一个组合,是“宽进宽出”、“宽进严出”、“严进宽出”还是“严进严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来说,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一般而言,事前监管严一些,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就会宽松一些;事前监管松一些,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就会严格一些。在事前监管方面,对于那些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来说,是否需要在资本金实力、技术水平、人员数量等方面设定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是否需要取得直接的牌照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对于这些是采取静态还是动态的管理方式(即是否需要持续“达标”),我们认为需要与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起来考量,需要实现相对平衡。同时,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需要把握不同的尺度,适度调整监管组合。我们的建议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更多选择“宽进严出”的方式。

  处理好线上、线下监管之间的关系

  说到互联网金融,自然会涉及线上与线下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么主要借助互联网(所谓的“线上”)来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要么主要依赖线下的物理网点,当然未来更常见的可能是线上与线下并存的发展模式,预计纯粹的线上或者纯粹的线下模式会越来越少。相对而言,互联网公司以及一些创业企业会更多地借助线上发展互联网金融,这是其相对优势所在,或者说这是其超越金融机构的“捷径”;而现有的金融机构可能会更多地依赖线下,当然,它们对线上的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投入力度会越来越大。

  从监管的角度看,线上与线下模式存在明显的差异,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因此关注或者监管的侧重点会有所区别。线上模式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覆盖面及影响力较广,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等方面的限制,同时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容易被居心叵测之人利用;线下模式则存在工作人员的道德及操作风险、信息技术方面的风险,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人员与客户交流时的行为是否合规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线上与线下将逐渐融合,各自的定义以及内涵等都在发生变化,线上与线下的监管也在做相应的调整。以证券公司的线下网点为例,原来监管机构对证券营业部的信息技术配备标准、人员数量、营业面积等方面的要求都是比较高的,随着非现场交易的发展以及非现场开户、网上开户等的放开,监管机构将线下网点划分为A、B、C三类,对B类及C类网点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要求明显降低。还有就是“小区银行”,原来银行线下网点的设立是需要层层审批的,近期在得到监管机构的支持下,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纷纷进驻居民小区设立“联系点”,这些“联系点”将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起来,既实现了与客户的面对面交流,又充分运用了互联网来实施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等。

  处理好商业机密、客户隐私与合规监管要求之间的关系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面,金融机构之间,在当前尤其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之间开展了大量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客户数据信息的共享等往往是困扰各参与方的一大问题,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我们这里以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合作为例。按照监管规定,基金公司需要详细了解来自互联网公司的客户的资料,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需要互联网公司提供相关客户的详细信息,但互联网公司因视其客户的数据信息为商业机密和核心资源而倾向于独自享用。这和目前基金销售法规中的销售适用性原则等存在一定的抵触。如果不能找到基金公司、互联网公司以及监管机构等各方都能够接受和认可的有效解决方案,而一味地迁就某一方,则可能存在投资受损后客户以相关机构未能履行适用性原则为由投诉相关机构。目前,互联网企业尚以销售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产品为主,相对而言在客户适用性原则等方面的影响还不是太大,但随着互联网公司基金产品销售的进一步发展,个性化、复杂化、结构化的基金产品未来会陆续推出,客户适用性原则将变得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引发群体性的风险事件。

  因此,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需要处理好商业机密、客户隐私与合规监管要求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好相关合作机构在客户数据等商业机密方面的利益,切实保护好客户的隐私,同时又不能因此而放弃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不能放弃对监管底线的坚守。在保护商业机密及客户隐私的同时,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等互联网金融的各参与方,应该以分享和合作的心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处理好公募与私募产品、标准化与非标准化产品、场内与场外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

  金融产品可以划分为公募与私募产品,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差异:一是公募产品可以面向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募集,私募产品则只能面向富裕的高净值客户及机构投资者募集;二是公募产品可以公开宣传,可以在媒体上广而告之,私募产品只能面向特定客户一对一推介,不能公开募集;三是公募产品参与认购的人数没有限制,私募产品则有参与人数方面的限制(比较常见的是50名或200名)。

  从监管层面看,监管机构更注重对公募产品的监管,因为公募产品的参与者往往是面广量大的中小投资者,其专业分析、判断能力不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高,因此需要更多的监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私募产品的参与者往往都是比较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及高净值客户,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因此监管机构对私募产品的监管更多是关注参与者是否是符合要求的投资者。

  2013年,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模式还是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作营销公募基金产品,目标客户群主要是中小投资者。互联网公司营销私募产品的情况几乎没有,即使有也是比较间接、隐晦的方式,这可能与界定互联网、短信、微信、微博为公共信息平台有一定的关系。

  金融产品除了可以划分为公募与私募产品外,还可以划分为标准化与非标准化产品。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募、私募产品与标准化、非标准化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即公募产品往往是比较标准化的,私募产品则往往非标准化的,当然这并不是必然的。

  场内与场外市场则是指金融产品的转让、交易市场,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方面的服务。场内市场往往是面向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普通投资者,转让、交易的金融产品以公募产品居多;场外市场则会对参与者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资金量、投资年限、签署相关协议等,转让、交易的金融产品多数是私募产品。

  标准化与非标准化产品、场内与场外市场在产品的定价、产品及市场的透明度、交易的实时性以及流动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目前发展得最快的是公募基金这样的标准化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赎回来满足流动性方面的需要,有些ETF、LO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一般开放型的指数基金等则可以在场内的交易所交易;P2P、众筹领域则更多呈现出非标准化产品的特点;陆金所则是典型的场外交易平台。预计未来互联网金融领域会出现更多非标准化的产品,而场内与场外市场将会成为互联网金融追逐的新热点。

  (本文作者介绍: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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