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配股暴露《基金法》尴尬 基金持有人受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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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8:1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周宏 一部成文的法规时常会遇上“计划不如变化快”的局面。今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似乎已经碰上了这样的尴尬。 7月20日揭晓的中国联通(资讯 行情 论坛)配售结果显示,在总规模达到15亿的配股
有进必有出,那么这部分差价是从哪里来的?“冤大头”应该是5家由承销券商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他们放弃了所拥有的中国联通的配售权,同时也放弃了这部分收益。 而基金被迫放弃配股权的主要原因,据了解是受到了6月1日新实施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限制。 稍有一点证券常识的人都知道,放弃配股意味着什么。由于失去了低价配股的机会,放弃配股的流通股东将在其后的配股除权过程中直面市值损失。 因此,配股实际上并不能算是一个获利的机会,它是流通股东的一份权利。而放弃了配股的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将不得不干看着自己的股票除权后市值受损。这部分损失不是来自于任何基金已经公告的市场风险或是运作风险,而是来自于相关法规的限制。 但这部法规本来是为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的。《基金法》第一条有载:“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为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却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市值损失,这个局面是不是有点难以理解?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本来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而设置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却迫使基金一手把应获的配股收益“让”给了基金公司的大股东———中国联通的承销券商。这条法规的结果最终竟然导致这个结局恐怕是立法者未能预料到的吧。 而更让人担心的是,由于可以预计的商业银行上市大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队伍的急剧扩张。基金公司在新股发行或是再融资活动中,将越来越频繁遭遇关联方而“自动放弃收益”。这样的“收益调整”显然是让大部分基金持有人的出乎意料的。 同时,《基金法》对于法规中所涉及的诸如“控股关系的股东”、“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等概念也没有明确量化的规定。现行的方法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监管部门“沟通”定夺。基金监管部门成为了事实上的“法律解释者”,这也是法规中没有载明的现实。 相关报道: >>>更多资讯请点击进入新浪基金频道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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