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事件建行表态 向证监会说明情况并非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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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7:2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甄世宇)融通基金违约减免部分大客户赎回费的报道这两天频频见诸报端,作为该基金的托管行中国建设银行所谓“举报”的动机也被媒体猜测得五花八门,今日建行将就此公开表态。
昨天有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中国建设银行今日将公开就融通事件作出表态,以回应部分媒体的不实报道。一家托管了20余只基金的国有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基金违约时有发生,一旦违约属于善意,比如投资比例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上限,作为托管银行遇到这种情况只是尽职向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说明情况,并非所谓的“举报”。 本周多家媒体报道了这桩“中国证券市场史上首例基金托管银行举报基金公司违规的事件”,“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建行已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这些媒体还纷纷猜测,建行这样做的原因是“双方在利益上或是其他方面出现了摩擦”。 记者查阅了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说明书,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金额的0.5%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从中扣除注册登记费、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而按照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由此可见融通减免部分大客户赎回费的做法既未遵守当初公开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也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嘉实基金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媒体猜测有臆断成分。“融通减免部分客户的赎回费对其他投资者是不公平的。”他解释说,因为投资者进行赎回对其他不赎回的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因此收取赎回费并将赎回费中的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分配给其他投资者是一种补偿。而建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代表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义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 记者在基金公开说明书基金托管人义务一项中确实找到了这样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由于变更基金托管人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程序十分复杂。业内分析,建行不会因为这种“轻微的违规事件”而放弃对融通基金的代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