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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融通反目事件悬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7:51 21世纪经济报道

  融通事件建行表态 向证监会说明情况并非举报

  证券市场爆冷门 建行举报融通基金销售违规

  本报记者 谢飞深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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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基金公司的情况向你们反映。”一个神秘男子的声音从话筒里面传出。7月17日,关于建行向证监会举报融通基金销售违规的报道出现在报纸上。

  托管行首次向证监会举报反映托管基金违规情况的案例就此定格在建行和融通基金身上。

  然而,众多基金业内人士认为,这个事件并不仅仅是销售违规那么简单。

  融通基金有苦难言

  对融通基金来说,这个板子打在身上,有苦难言。

  “是有这个事情,但我们已经改了,现在没有了。”融通基金有关人士说,但关于事情背后的问题不愿多谈。对于建行的举报,融通基金高层在19日开会研究之后决定保持缄默。

  建行基金托管部人员也对记者明确表示:“这个事情不好谈。”

  建行是融通新蓝筹基金的托管人,此外,也是融通两只封闭式基金通宝、通乾的托管人。

  此次,建行向证监会举报融通基金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融通新蓝筹基金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不符合7月1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行举报认为,融通新蓝筹的擅自减免赎回费,可能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因此,如果少了这部分收入,就等于直接侵犯了全体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毋庸置疑,根据《基金法》,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托管行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基金管理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银河证券有关基金研究人员对记者表示:7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基金法》中明确了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托管人也被赋予了受托的责任,银行的责任因此加大,此次事件从这个层面上看也是银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面。

  但令业界不解的是,建行为何拿融通开刀?

  因为,作为基金销售的有关申购赎回费用减免的问题,几乎是每家基金公司或多或少都有的问题。

  基金销售市场竞争激烈,近期的基金销售更是陷入困境,普遍首发规模在20亿份左右,有的基金甚至募集只有5亿份。“基金认购、申购为大客户打折是常见的事情。”深圳某基金市场人员说。这位人士透露,基金销售人员为了争取一些大的机构客户,通常都会给对方一定的认购费用折扣,原则上讲,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折扣必须按招募说明书上的条件统一执行,但“有时候也比较灵活,每个客户的要求不一样,一般都是一对一地谈。”并且,很多基金公司对员工的直销客户全部免除认购费,但对象一般限于基金公司员工的亲戚朋友,基金公司的解释是这种员工直销没有中间成本,免除认购费是合理的。

  由于证监会最新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因此,在基金认购费这一块上,只要基金公司在招募说明书上公示了不同认购金额,有不同认购费率,一般很难认定违规。

  但赎回费按规定就不得随意减免了。赎回费收入根据发生的赎回份额是可以直接计算的,所以托管行很容易发现基金公司的赎回费收入与基金赎回金额不对等,由于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托管行和基金公司共同确认,托管行只要认真履行义务,一般都能发现问题。”银河证券这位研究人员说,“以前没有暴露问题,不过是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

  建行的“苦心”?

  “从事情本身来看,不管怎么说,这都是我国基金业的一种进步,托管行开始发出了独立的声音,这在以前是很难看到的。”某银行人士说,“但这个事件背后的问题很复杂,就此认为托管行真的就完全为持有人利益服务,是完全的独立第三方,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还很难。”

  有基金托管银行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建行融通事件的发生,应该是他们双方沟通出现了严重问题。银行一般来说不会在事前没有向基金公司打招呼的情况下就将这个事情闹到证监会,简单地说,基金销售托管都要找银行,但银行也有佣金好拿,双方毕竟是合作关系,一般不会撕破脸,像建行和融通闹得这样僵的很少见。

  深圳基金业有关人士表示,从2002年起,融通发行的开放式基金都没有托管在建行,而且,融通其后的所有基金销售也没有通过建行。今年4月发行的融通行业景气托管行和销售行都是交行,去年8月发行的通利系列基金托管在工行。“从基金的发行与托管上看,融通与建行的关系明显不如以前紧密。”

  知情人士透露,关于建行和融通之间的矛盾,在几周前就在基金圈子里流传,这次不过是媒体公开而已。双方也曾经试图缓和关系,但最终大家分歧太大,关系破裂。

  深圳基金人士说,平心而论,融通的这个事情是违规,但这基本上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如果要处罚违规的申购赎回现象,那就应该一视同仁,把所有的银行托管的基金违规行为都举报,都公布,单单拿一家基金公司来说事,有失公平。

  有关基金研究人员也认为,从事情本身来说,托管行能出来说话,是有重大意义的,但托管行是否真的是站在持有人的利益上说话,托管行今后是否能一如既往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有待观察。

  证监会整肃 基金业亡羊补牢?

  7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销售赎回再次做出规范。

  证监会提出,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这意味着融通基金的申购赎回违规在全行业普遍存在。有截留或免除基金赎回费的基金公司必须立即亡羊补牢,契约规定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资产的,也必须修改契约。

  从销售黑幕到基金违规申购事件再到托管行举报与基金反目,基金业近期风声鹤唳。“近期关于基金的不利消息真的是多,我们都小心翼翼。”深圳某基金经理说,“哪家基金公司多少都有点小辫子,现在也没有不透风的墙。”

  基金业虽然历经了“基金黑幕”这样的事件,在近两年得到了重大发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违规事件仍然屡有发生。

  无论是违规申购还是此次托管行的举报,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金业恶性竞争的表现。今年上半年共有32只新基金成立,超过去年全年,基金资产规模已经达到2880亿元,基金业竞争的紧张态势已经出现。基金发行在经过短暂的井喷之后即出现极度深寒。此次建行举报申购赎回违规,根源就在于基金迫于市场压力,为争夺客户,擅自减免申购赎回费。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人员认为,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必须进一步完善现在的基金制度设计,要以基金公司本位转变为持有人本位,改变基金公司既是受托人,又是监督人的状况,让持有人来监督基金公司才是防范恶性竞争以及风险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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