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炒牌照” 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险企股权

严防“炒牌照” 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险企股权
2018年03月07日 10:22 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记者 陈婷婷)3月7日上午10点,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张忠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出席会议。

  据介绍,为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新规对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股东进行了持股年限的规定。比如,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办法》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I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

  关于持股年限,《办法》规定了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I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此外,《办法》还对股东行为、入股数量提出了要求。如关于股东行为,对股东行权过程严格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股权质押违规代持、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不得利用控制股东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等各类风险行为。

  关于入股数量,为避免同类恶性竞争,鼓励保险公司专注经营,《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险企 控制类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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