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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证券翻案再度延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 14:34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李骐 深圳报道

  或许这是一场注定没有结果的官司,但海南润达还是无怨无悔地要坚持打下去。

  11月12日下午,深圳中级法院一楼,第九审判庭座无虚席,在经过多次拖延后,汉唐证券大股东海南润达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贱卖汉唐证券资产一案终于开庭,却不料法庭长达3个小时的辩论均是围绕本案的前置程序进行,并没有就诉讼的实体进行。

  被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两位律师表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汉唐证券,不是合适的被告,海南润达只是汉唐证券的股东,也不是合适的原告。

  法院当日没有对诉讼结果进行判决,审判长表示具体的下次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

  “是不是合适的原告被告在立案之前就应该搞清楚,否则就无法立案,”业内人士分析说,“都开庭了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只能说明法院对这个案子心里也没底。”

  海南润达方面庭后则表示,决不撤诉,要将这个官司进行到底。

  事件由来

  海南润达的决心是有理由的。

  2004年9月,汉唐证券由信达公司进行托管,2005年6月,信达公司成立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对汉唐证券进行清算。

  2007年5月18日,汉唐证券清算组与筹建中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收购合同。

  海南润达委托江苏纵横

会计师事务所对汉唐证券公司下属的22家营业部进行了价值评估。润达设法提供了汉唐证券清算组制作的汉唐证券下属22家营业部2006年末及2007年4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的利润表。

  该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为:“汉唐证券公司下属22家证券营业部2007年4月30日的价值为103436.00万元。评估价值人民币103436.00万元整。”

  “也就是说,信达公司及汉唐证券清算组将公允价值为103436.00万元的汉唐证券的优质资产居然以5299.58万元的价格‘大甩卖’,而大买主却是信达公司自己。”海南润达表示,因此,就在合同书签署的同一天,海南润达以汉唐证券优质资产被贱卖,且股东毫不知情为由,一纸诉状将汉唐证券的托管单位信达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唐证券证券类资产作价5300万元的依据何在呢?

  在信达汉唐证券清算组与信达证券(筹建)的转让合同上,北京中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表明,汉唐证券(贵州地区以外)证券类资产33073763.94元,而转让价格是4299.58万元,转让有所溢价。

  在另外一份清算组和华创证券的转让合同上,北京中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汉唐证券贵州地区证券类资产也作出评估,汉唐证券贵州地区证券类资产的价值为7386948.70元,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是1000万元,同样有所溢价。

  打错官司?

  记者采访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金焰律师认为原告是合适的原告,被告也是合适的被告,只是双方打错了官司,汉唐的股东起诉信达公司应该是属于行政案件,也不应归深圳法院管辖,受理的法院应该是被告信达公司的所在地北京中院。

  《证券法》并没有对托管人的权利进行规定,但是托管的直接目的是:1.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2.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顺利地进入清算关闭或破产程序。托管的本质目的是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金焰律师据此认为:托管人对被托管人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托管人虽然为了被托管人的利益行使管理权,但是托管人的经营管理权是有限的,托管人经营管理权限一般不得超过问题证券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的范围,不得处分问题证券公司的财产。托管人是以托管组的名义对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托管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他们的权限是经营管理,而并非是处置公司的核心财产,更不能处置给自己的关联企业,否则就不是托管,而是破产。”金焰律师说。

  此外,金焰律师认为,信达公司转让汉唐证券资产的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汉唐证券有大量的国有股权,而且信达公司转让给关联企业,难免有利益冲突。询价是在小范围内进行,而对于如此大的资产转让应该采取更公开、更透明的拍卖进行。如果价格过低,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信达公司作为受托人对汉唐的资产进行了出售,又取代随之而来的破产清算组的职能,有越俎代庖的嫌疑。

  作为汉唐的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因托管无力维权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焰律师认为,托管既不同于人们一般所说的行政授权,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而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在托管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证监会可以依法制裁委托人,追究托管人的行政责任。托管人侵害被托管人的权益时,被托管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被托管人无法行使权利,则其股东可以主张。

  金焰律师据此认为,汉唐的股东起诉信达公司应该是属于行政案件,而受理的法院应该是被告信达公司的所在地北京。如果对方不受理,可以找上级法院。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起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旨在解决当前行政托管的法律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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