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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统一监管思路 或将主导公司债发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03:2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刘雪梅 发自北京

  目前由发改委监管的公司债今后可能将交由证监会监管,发改委将可能负责只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企业债的发行监管。据悉,即将在19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可望明确上述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一家企业发债的审批时间长达1年甚至18个月。取得额度与发行监管由发改委全面负责,企业债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企业债上市审批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

  企业债发行人受到配额审核和发行审核双重制约,交易成本高、申请时间长、效率低,难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灵活安排的需求。企业债发行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发行效率及监管尺度一直为业界所诟病。企业债市场的发展也一直落后于证券市场总体的发展。

  公司债的发行一直由此前的国家计委延续到现在的

国家发改委监管。知情人士透露,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对公司债的发展一直持积极态度。

  去年底以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多个场合提到要“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发行体制,扩大公司债券在直接融资中的比例,加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统一互联”,并将公司债的发展定为证监会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知情人士透露,在本次金融工作会议有关“资本市场发展报告”的专题中,证监会明确提出“统一监管”的思路。本次金融工作会议结束后,证监会有可能将作为公司债的监管主体,启动公司债的发行。

  此外,尽管《企业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过长达7年的反复磋商至今仍未达成关于如何修改的定论,但知情人士称,相关部门在条例的基本内容上已达成共识,但在名称上是称“企业债”还是“公司债”,有关部门的意见尚未一致。据悉,本次金融工作会后这一问题可能将明朗,最终确定为“公司债管理条例”的可能性较大。对发改委监管下的非公司型企业,新的条例可能作出一些补充条款,或对今后项目融资为主的企业债发行作出规定。

  据悉,新的条例可能将在一些方面取得突破:明确公司债发行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发行定价逐步市场化、对公司债的市场流通进行适当改革、放宽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和放宽资金用途的限制等。不过,有关“公司债”与“企业债”的明确界定,可能在本次金融工作会议后相关部门还会进行专门协商。证监会监管下的“公司债”是否仅限于上市公司为主体的公司债还是包括其他未上市企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去年共有43个发行主体发行了45只企业债,融资规模共计1015亿元,较2005年增长55.2%,无论是发行家数还是融资总额都为历史之最。如果加上企业短期融资券,去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得资金总量接近4000亿元,占去年债券发行总量的6.77%,比2005年增加近2个百分点。

  银河证券债券部副总经理戴旭表示,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平台的功能正在日益显现,除宏观环境影响外,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投资需求的快速增长,成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壮大的“催化剂”。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负责企业债承销的投行专家称,将公司债发行的监管责任放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而言是一件好事,从沟通成本和审批效率上来看一定会更高。但效率最终将取决于公司债的审批过程能否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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