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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操纵股价尚难要求赔偿 德隆案受害人如何讨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7:50 北京现代商报

  ● 172.18亿余元非法吸收存款至今未兑付

  ● 资金链断裂 “老三股”156亿市值蒸发

  172.18亿余元,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额,这是德隆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今未兑付的资金余额。

  人们的目光集聚到武汉,德隆大案在此开审。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表示,唐万新等人应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人们在关注德隆真相如何大白、唐万新等人将获罪几何的同时,禁不住要问:那些中了德隆敛财圈套的受害人,如何追讨回自己的损失?

  庭审结束

  被告对事实供认不讳

  经过两天的紧张审理,20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98.61亿元的德隆系列案主案一审在武汉中院结束。

  检察机关认为,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及其总裁唐万新,高管杨利、李强利用下属金融机构,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总裁唐万新,高管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法获利98.61亿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上述单位犯罪中,唐万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各人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杨利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

  经上级机关依法指定,此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武汉市中院审理。共有5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另外,被告德隆旗下三家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以及7名被告的辩护人共17人也参与了诉讼。

  在19日、20日两天的庭审中,所有新闻单位的记者都没有获准参加旁听。据旁听庭审的人员介绍,所有的被告对事实都予以认可。

  在20日上午开始的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焦点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和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辩护律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作了无罪辩护,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指控做了轻罪辩护。

  起诉书称,案发后,唐万新、洪强、张龙分别到有关部门投案。

  据了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此前,德隆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德恒证券、金新信托、中富证券和恒信证券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等待追赃

  还是主动起诉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德隆系从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通过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大江国投、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02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72.18亿余元。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律专家吴弘认为,如果上述指控属实,在审理结束以后,受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追赃。根据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受害者可以按比例获偿。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说,通过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向受害人按比例发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通常处理方法。不过,受害人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甚至是单独诉讼,向德隆系追讨自己的损失。这也不失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举动。

  相对于由司法机关出面追赃,主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赔偿,无疑更为主动。不过,吴弘指出,尽管司法机关追赃不如民事赔偿直截了当,但前者可以一追到底,不管犯罪人将资金转移到哪里,只要发现就可以追回来。而在民事诉讼中,一旦犯罪人将资金以某种合法方式转移出去,就很难要回来。

  操纵股价

  投资者尚难要求赔偿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德隆系涉嫌操纵新疆德隆、合金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A等“老三股”的股价。1997年3月—2004年4月,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678.36亿元,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8.61亿元。

  熟悉市场的人都知道,在2004年4月,德隆系资金链条断裂之后,德隆“老三股”相继跌停,到5月25日,流通市值从最高峰时的206.8亿元降到50.06亿元,蒸发了156亿多元。

  在“老三股”的大起大落之间,多少投资者的钱跟在后面打了水漂!对于这些投资者而言,还有没有希望挽回自己的一些损失?

  “这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吴弘与宋一欣均作此表示。在自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吴弘指出,新《证券法》只是吸收了实践中成功的东西,对虚假陈述行为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赔,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不过,听说最高法院正在抓紧从事这项工作。”

  宋一欣说,在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合法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他同时建议,应当尽快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为那些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赔偿。

  他说,我国证券市场赔偿基金的三大环节已经建成了两个:即第一个层次的交易所风险保障基金、登记结算公司的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第二个层次的用于当证券公司破产时,弥补客户保证金缺口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在,就独缺第三个层次的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了。

  德隆案警示录

  “德隆主案”一审20日在武汉庭审结束,德隆旗下3家企业、总裁唐万新及其手下6名高管分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98亿元等罪行被提起公诉。

  德隆系列案件的审理,是监管部门向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发出的警告信号:那些曾在证券市场中肆无忌惮地违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国的股市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在一段时间内,股票市场不甚规范。据了解,此次审理的德隆主案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去在我国很多证券机构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另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证券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虚假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等行为在资本市场中也是屡见不鲜。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刺激和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危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主要是行政处罚。证监会或交易所对他们进行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和责令改正,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少数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违法者所受到的惩处仍难以与其违法所获得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对等。“管而不惩、惩而不严”,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违规违法现象司空见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金融犯罪的惩处力度,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德隆主案开庭审理,对那些抱着观望和侥幸心理的违规违法机构和个人无疑是“当头棒喝”,也让投资者看到政府整肃资本市场的决心。从这个意义上讲,德隆案的开审,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刘宏鹏、周梦榕、潘清

  商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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