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德隆案审理是对证券违法者明确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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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19:07 新华网 | |||||||||
新华网武汉1月21日电题:德隆案审理是对证券违规违法者的明确警告 记者 刘宏鹏、周梦榕、潘清 “德隆主案”一审20日在武汉庭审结束,德隆旗下3家企业、总裁唐万新及其手下6名高管分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98亿元等罪行被提
德隆系列案件的审理,是监管部门向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发出的警告信号:那些曾在证券市场中肆无忌惮地违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国的股市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在一段时间内,股票市场不甚规范。据了解,此次审理的德隆主案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去在我国很多证券机构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另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证券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虚假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等行为在资本市场中也是屡见不鲜。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刺激和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危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主要是行政处罚。证监会或交易所对他们进行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和责令改正,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少数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违法者所受到的惩处仍难以与其违法所获得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对等。“管而不惩、惩而不严”,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违规违法现象司空见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金融犯罪的惩处力度,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德隆主案开庭审理,对那些抱着观望和侥幸心理的违规违法机构和个人无疑是“当头棒喝”,也让投资者看到政府整肃资本市场的决心。从这个意义上讲,德隆案的开审,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