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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庭审之激辩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11:4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武汉消息 (特派记者 肖莫 叶展)在德隆主案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第二宗罪,指控对象包括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及被告人唐万新、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

  庭审第二天,控辩双方围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事实和定性,你来我往展开了激烈争锋。

  检方诉称,自1997年3月以来,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利用自有资金优势和部分委托理财资金,使用24705个股东账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老三股”,造成三支股票异常波动。

  检方指控,截至2004年4月14日,被告单位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678.36亿元,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8.61亿元,期间,“老三股”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持股优势明显;利用自买自卖操纵“老三股”的交易量在于零的天数占买卖股票天数的比例全部在85.69%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达到99.83以上,“老三股”中复权价格最高涨幅者一度达到1941.21%。

  对于检方指控的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罪,2个被告单位和5个被告人的辩护人或作无罪辩护,或作罪轻辩护。

  针对控方起诉中提到的集中持有、自买自卖的操作方式以及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股价异动、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指控,辩方逐一进行辩护。

  针对控方对被告集中持股优势,有操纵股价犯罪动机的指控,辩方认为,从集中持有“老三股”的主观动机上看,被告集中资金、长期持有“老三股”,是借鉴并实践西方巴菲特的集中持股理论,其经营方针就是为了做强上市公司本身,“股权升值”与客户长期共同分享投资回报,而绝非短线投资。辩方称,对于被告的行为,一直有“傻庄”、“善庄”之称,其操作过程和方式与股市中的庄家明显不同,并非意图利用“老三股”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人为抬高股价后跑短线赚差价。

  针对检方对被告操纵股价非法获利的指控,辩方的观点是,获利并非是短线操作的结果,在“老三股”股价平稳上升的情况下,客户

理财资金到期需要及时兑付本金和收益在抛售后自然产生的利润,且股票买卖的收益也均由客户自己获取。辩方同时指出,司法审计报告的“赢利”,仅仅是前期的“既得赢利”,根本不是最终的“实际赢利”。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因为客户委托理财资金最终并未脱离股市大盘,“老三股”最终因连续跌停导致市值大跌而严重亏损,大量持有“老三股”的结果是客户的资金发生了巨大损失。

  针对检方提出的“老三股”存在巨额涨幅“严重背离其公司基本面”的指控,辩方认为,从“老三股”对应的三家上市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系“多因一果”。以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为例,虽然复权涨幅达1736%,但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净利润涨幅为13385%,总资产涨幅为3021%。公司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已达到60%,成为国内著名的大型民营企业。

  对于检方指控的自买自卖行为,辩方认为从集中持有“老三股”的资金所有权上看,炒股资金均为客户炒股而并非为己炒股。起诉书指控的所谓“自买自卖”,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股市庄家为抬高股价的“自买自卖”行为,相当多的情况是,A客户理财资金到期需要及时兑付本金和收益,而不得不由B客户的资金去接盘。

  检方对被告涉嫌操纵股价罪的指控,也是在认定被告的行为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于集中持股的产生社会危害的后果,辩方认为,从集中持有“老三股”所产生的后果来看,虽有人为控制的因素,但结果要一分为二看:一是因为“集中持有”,并未因此坑害别人;二是在股市长期“熊市”状态下,基于三家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基本面良好,而继续增持“老三股”,稳定“老三股”股价,虽然与大盘有一定的背离,但客观上对维护三家上市公司利益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第二轮、第三轮法庭辩论中,公诉方对单位共同犯罪、相关账户掌控权等问题又展开了辩论。

  三轮辩论结束后,公诉人指控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罪名的7个被告中,4个被告的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3个被告的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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