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窿庭审之专家评说委托理财违规还是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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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11:4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宣伟华律师 从我们接触到的以及媒体披露的有关德隆集团委托理财的模式来看,德隆集团目前形成的债务窟窿更符合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产生损失而致纠纷的法律特征。即受害人损失结果的发生与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加害人的主观意图不是同一性质的因果关系,而是两个层面的关系问题。
当然,德隆集团是否有权受托理财,以及假如违反了证券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属于犯罪?这些也要具体分析。 这就是市场一直争论的在委托理财关系中,在受托人不是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其是否可以代客理财,是否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的话题。 我们认为,受托人不是金融机构也可以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目前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也未听说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处罚的情形。因此,即使有一种观点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那也只是属于违规行为,投资损失也属于因违规而造成,应不同于违法犯罪。 那么,委托理财究竟有哪些特征,所造成的损失到底由谁承担呢?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是对一种事实的描述而不是对一种法律性质的概括,委托理财描述的是一方将货币资产交由另一方管理的事实。在委托理财合同的签署以及履行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很难甄别受托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相反,却体现了双方缔约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安排。 如果因为今天的德隆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纯粹以客观结果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那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只要一方有不利的结果发生,另一方的行为(除利用合同欺诈外)性质就要发生改变吗?这似乎有随意解释法律的嫌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