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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主案法庭激辩三大焦点 一审结束暂未宣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11:07 京华时报

  法庭激辩三大焦点 公诉人指唐万新没有自首

  本报记者 叶永笔

  昨天,法院对德隆主案的上海友联、德隆国际、新疆德隆等三个法人单位进行了提交证据和质证阶段,七被告人代理律师还就公诉人指控的罪状进行了辩护。到昨天下午5点50分
,该案一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在本次法庭辩护中,唐万新是否有自首情节、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是否非法获利近99亿元成了双方辩护的主要焦点。

  焦点之一:450亿元是否重复累加

  公诉人在指控唐万新等被告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后,立即遭到了唐万新的否认。

  “没有这么多存款。”公诉人还没说完,唐万新就想站起来否认这一指控。待法官允许唐万新答辩时,唐万新说:“有关450亿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由我的代理律师回答。”

  唐之所以如此激动,主要是公诉人提出:唐万新系3家被告单位公司总裁,在其指示下,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02亿余元,最终造成172.18亿余元无法兑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唐万新的代理律师陶武平辩护称,公诉人这一数据是重复累计,根本没有这么多。公诉人反驳道:“我们的数据不存在重复累计,是根据

证券公司的数据得出的结果。”

  在公诉人与律师的控辩过程中,唐万新不时把脚往椅子外伸出去又缩回来。激烈的控辩交锋持续了十多分钟。

  之前,德隆国际上书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指出,公诉方指控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德隆系所属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委托

理财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者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实施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焦点之二是否非法获利近99亿元

  在德隆国际上书给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报告中,德隆方面并没有就公诉方指控的非法获利问题进行辩解。但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却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交锋。

  公诉人认为,自1997年3月以来,唐万新等被告人长期大量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等3只

股票,造成其价格异常波动。截至2004年4月14日,德隆买卖3只股票共非法获利近99亿元。

  “我认为公诉人把获利的金额扩大了。”唐万新的律师称,公诉方所指控的获利近99亿元,并不是被告人的实际赢利数额。被告人账面上可能显示的获利是99亿余元,但实际上真正能到手的数额很少,若扣除所得税等可能甚至是无利。另外,公诉方现在所指的近99亿元获利,也存在累计相加的情况。但公诉方称:“我们指控的99亿元获利,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得出的,不存在累计相加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唐万新自己并没有就此问题进行回应。

  在此次庭审辩论过程中,唐万新对公诉方指控的负有领导责任予以了承认。

  焦点之三唐万新是否有自首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的细节:公诉人在宣读诉状时,说明了唐万新具有自首情节;但在辩论中,公诉人认为唐万新没有自首情节。

  相对于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证券案件来说,德隆主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显得很“默契”———被告人律师很少反驳公诉方。德隆国际惟一一次很不给公诉方“面子”的是,指责公诉方混淆了概念,没有区别出“德隆”、“德隆国际”和“新疆德隆”。而在被告人律师如此反驳公诉人后,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唐万新没有自首情节。

  “虽然我的法律知识很有限,但我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唐万新在听到公诉人的这项指控后,这样对公诉人进行了反驳。不过公诉人表示,他们之所以说唐万新没有自首情节,主要是武汉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上没有显示这些内容。

  公开资料显示,德隆案爆发后,唐万新一度在国内“消失”。直到2004年7月18日,出走海外月余的唐万新才回到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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