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合项目可获国家支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9:0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叶永笔) 昨天,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即日起,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时,可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据介绍,此次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式包括:运营前费用资助、中长期贷款贴息、运营费用资助。其中,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须不低于300万
企业只要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和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就可以申请。其中,地方企业可以向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则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申请。 《京华时报》(2005年12月27日第B3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