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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备忘录给股改承诺栓上保险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7:48 中国证券报

  记者 李宇

  股改试点期间,有市场人士对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提出疑问,担心承诺不能得到切实履行。此前披露的股改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证交所日前公布的股改备忘录则进一步给承诺的履行栓上了一根“保险绳”。

  一个承诺能否有效履行,取决于三个方面,首先承诺本身是否合法可行;其次是承诺是否明确严密、没有漏洞;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对承诺是否具有有力的约束。

  从两大交易所的股改备忘录来看,三个方面可以说都已经有了保障。首先从承诺本身来看,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了保障。沪深交易所均要求,承诺人制定的承诺事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通过交易所和结算系统在技术上可以实现。对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承诺事项,如增持、认沽权利等,承诺人要有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履约担保。

  承诺的明确和严密性也通过股改备忘录进行了完善。与此前有所不同,两大交易所日前将股改管理办法规定的“爬行减持”要求不作为单独承诺,而统一要求表述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此外,交易所对承诺进行了分门别类,根据不同类型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承诺类型包括限价减持类承诺、提出分红方案承诺、限价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以及追送股份或现金承诺四大类。对于提出分红方案的承诺,由于分红是上市公司行为,交易所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只能统一表述为提案权,而不能由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上市公司未来对利润的分配。对于追送股份或现金的承诺,交易所要求,要在触发条件、触发时点、追送对象和追送股份现金来源的保障等四个方面予以明确,堵塞了承诺可能存在的漏洞。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对承诺的约束。从交易所股改备忘录可以看到,这方面也已经没有后患。交易所特别要求,在受理材料的承诺事项中应具有必备条款,即承诺人应补充承诺,“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市场人士对此称好,认为将此条款在股改说明书中强制列示,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承诺具有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也将因此受到强有力的约束。交易所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应对承诺人的履约能力发表意见,并持续督导承诺人完全履行承诺,由此进一步确保了承诺的履行。

  承诺履行有了“保险绳”,体现出股改工作的不断规范和完善,这一精神也体现在股改备忘录的各个细节,如,交易所要求在股改文件中不使用“支付对价”,而改用“对价安排”的表述,更清楚的显示了股改不是单方面的支付行为,而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双方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协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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