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要对违背股改承诺者追究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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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9:0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日前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就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的承诺事宜作出规定,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业内有关专家根据目前的现状建议,股改承诺应注重可操作性,对违背承诺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股改承诺多种多样
据统计,在46家参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公司中,绝大多数公司的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在同意支付对价的同时,还作出了有助于减轻二级市场扩容压力、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承诺。这些承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大股东承诺持股比例;二是延长禁售期,并辅以流通底价限制;三是承诺若股价下跌至一定水平则增持公司股票。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非流通股股东倾向于增持承诺,据统计,46家试点公司中有21家给出了增持承诺。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对投资者承诺的目的,一方面是告诉投资者公司有实力来稳定未来的股价,希望投资者投赞成票;另一方面则给投资者一定的信心,即让其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然而,面对如此多样的承诺,流通股东欣喜之余也不免生出些许担心。首先,从技术上而言,目前只有自愿延长股票的禁售期可以得到保证,其余承诺是否能在技术上帮助其兑现还是个未知数。以增持承诺为例,如果由于系统性的风险,上市公司的增持计划达不到稳定股价的作用怎么办?其次,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非流通股东到期不履行承诺,或无力履行承诺,流通股东是否有权利约束大股东?这些问题不考虑的话,相信外表美丽的承诺将难以让投资者信服。 承诺应当细致明确 综观目前这些形形色色的承诺,在表述上大多比较笼统、难以量化,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喜欢用"择机"这样的模糊字眼,这就留给市场无限的想象空间。再比如,大股东都承诺在非流通股的锁定期内"不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转让",这里就为其他的转让途径留下后路。而承诺中那些股价低于某价位时,将投入若干亿资金进行增持流通股的承诺,似乎也有模糊之处。 对此,市场人士建议,首先,为了使承诺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接下来参与股改的公司在对承诺的具体表述上应该更加细致、明确,以避免承诺条款和实际操作效果背道而驰的结果发生。尤其是增持承诺,在价格和时间上不能限制过死。否则,增持的效果反而不佳。当然,这个操作空间应该更加明确,表述应该更加到位。总之,应尽可能地将承诺计划或者说相关方案进一步细化。其次,非流通股股东在承诺前应当研究透彻有关法律,尤其是《证券法》各个条款,要事先想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此外,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即"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承诺应承担责任 至于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专家认为,在理论上,如果这些承诺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中,则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遵守,如果违约,作为合约另一方的流通股东可以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等。如果仅是大股东单方面的承诺,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签署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一提的是,试点公司非流通股大股东的承诺,大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为股东大会议案的一部分。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这些承诺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违背承诺将受到哪些处罚?在法律上又有哪些制裁和救济手段呢?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有关律师表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通过非流通股股东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履行承诺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承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十种方式。(记者 王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