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要忠实履行股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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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6:4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在股改试点46家公司中,大部分试点公司都对已公布方案进行了修改。《指引》第十条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
《指引》第十三条明确表示,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未能按时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需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布延期公告。 非流通股东承诺必履行 《指引》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进一步严格要求非流通股东忠实履行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承诺: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 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