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股改承诺应追究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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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5:5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近日,G宝钢(资讯 行情 论坛)、G广控(资讯 行情 论坛)等公司兑现增持承诺一事成为市场热门话题。与此同时,日前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多次就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的承诺事宜作出规定,一时间,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业内人士根据目前的现状建议,股改承诺应注重可操作性,对违背承诺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据统计,在46家参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公司中,绝大多数公司的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在同意支付对价的同时,还作出了有助于减轻二级市场扩容压力、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承诺。这些承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大股东承诺持股比例;二是延长禁售期,并辅以流通底价限制;三是承诺若股价下跌至一定水平则增持公司股票。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非流通股股东倾向于增持承诺,据统计,46家试点公司中有21家给出了增持承诺。 综观目前这些形形色色的承诺,在表述上大多比较笼统、难以量化,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喜欢用“择机”这样的模糊字眼,这就留给市场无限的想象空间。再比如,大股东都承诺在非流通股的锁定期内“不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转让”,这里就为其他的转让途径留下后路。而承诺中那些股价低于某价位时,将投入若干亿资金进行增持流通股的承诺,似乎也有模糊之处。分析人士指出,比如说某大股东承诺如果公司股价一旦低于4元的水平时就会用10亿资金进行回购,可是股价3元也是低于4元,2元也是低于4元,如果在跌到一元时公司才回购,也没有违反当初的承诺。 至于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专家认为,在理论上,如果这些承诺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中,则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遵守,如果违约,作为合约另一方的流通股东可以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等。如果仅是大股东单方面的承诺,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签署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一提的是,试点公司非流通股大股东的承诺,大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为股东大会议案的一部分。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这些承诺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违背承诺将受到哪些处罚?在法律上又有哪些制裁和救济手段呢?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有关律师表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通过非流通股股东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履行承诺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承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十种方式。目前,证券市场上行为人违反承诺后,刊登一纸致歉公告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实际上,只有赔偿损失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建议尽快制订相应的司法解释,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 链接 G宝钢控股股东虽承诺“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除非公司的股价不低于每股4.53元或40亿元资金用尽”,但近日G宝钢跌破4.53元,其控股股东40亿元增持资金却动用不多,此举引发了市场的普遍质疑。而为稳定股价,G广控控股股东———广州发展集团已兑现10亿元增持股份的承诺,但昨日G广控收于4.25元,仍低于复牌首日4.26元的收盘价。“55条”股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大股东拿出增持、回购等种种措施维持股价的稳定,如何将承诺落到实处并收到实效,备受各方关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