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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强权:行政推手与目标市场化的裂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03:54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每经评论员

  虽然股改是大势所趋,但有一些上市公司对此仍然并不积极,如深交所负责人所说,有的国有大型上市公司至今对股改不置一词。

  股改与否,对于这些公司这些地区并无边缘化之虞,对于证交所则不然,既无法推出
统一G股指数,也无法形成后续的系列指数,不能重建适应新形势的市场估值体系,早晚会被边缘化。可见,如果不对股改不积极的上市公司先行边缘化,中国证券市场与各证交所则地位难保。这是一场边缘化与反边缘化的斗争,也是一场争夺证券市场主导权的斗争。

  深交所负责人在深交所2006年第一季度媒体交流会上公开发出“威胁”,深交所不会容忍上市公司无限期拖延股改时间,正在研究在一定时期以后,对那些具备股改条件但拒不股改的公司采取包括停牌、交易涨跌幅限制等惩罚性措施。

  这些纸面威胁果真落地,固然有利于树立证交所的权威,在短期内也可能有利于股改的推进,却会撕下中国

证券业市场化的“纸糊”面具。推进股改的宏大目标不容非议,但一个正确的目标不是在手段上突破法律、法规、市场等种种禁区的理由,不规范的或者非正义的手段终将使目标偏离原有航道。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从法律上看,证交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本质上是一个金融服务企业,也是行业协作组织。证交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民事合同的约束范围,不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不能变更约束条件,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就应该作出相应的赔偿。如果证交所有意调整游戏规则,显然应该在一个新游戏开始之前,通过特定的程序将规则广而告知。

  但中国的证交所独具特色,既不属于国际上通行的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组织,事实上,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自主利益的载体,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它更多的是一个执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执行机构,可以说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反过来说,正是这种模糊的定位,使得证交所能将利益、会员组织、交易、监管等各项任务与职能集于一身。因此,对于证交所眼中的“叛逆”,也就可以用监管、“类行政处罚”等种种名义加以惩处。

  深交所的威胁有落地的依据吗?似乎有。因为在交易所的职责范围内,既包括“依照规定办理

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也包括“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牌”等权力。至于到底依照什么规定,什么是突发性事件,则证交所大可仁者见仁。这难免给人设局构陷之感。如果说那些大型国企还能凭藉地方政府以及国资委的博弈能力勉强上阵对局,那么,那些缺少依靠的上市企业是否只能任人鱼肉?

  深交所的这一威胁,其实质是在市场游戏的过程中修改游戏规则,关乎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长远信心,将付出重大的制度性成本。其不利影响,2004年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普利斯各特和祈兰德在《法则胜于酌情处理——最适计划的不一致性》一文中早有阐述。这种借行政推手为市场化目标服务的“第三条”道路,既模糊了交易所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关系,也将股改强行染上了行政化色彩,恐怕对股改有害而无利。应该指出,此类滥用行政手段的做法,不仅仅体现在证交所的权力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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