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将遏制原始股骗人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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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4: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牟敦国 自本报12月16日刊出《“原始股”谎言破灭利百代人间蒸发》一组报道后,本报接到大量投资者的来信来电,反映自己的类似不幸遭遇。 利百代人去楼空,上市承诺成镜中月,投资者连呼上当,像南京投资者购买“原始股
新法有望改变制度缺位问题 新《证券法》对公开发行作了新的界定,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之一。该项规定的影响在于,如果公司多次私募发行其特定对象累计人数超过二百人,将被视为公开发行而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即“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新《证券法》还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增加允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开发行的证券,通过法律给我国证券流通市场从证券交易所拓宽到场外交易市场预留了空间。 也就是说,在新《证券法》施行后,像利百代一类的中介代理的那些非上市公司股份,由于股东人数已经大大超过200人,则应该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公司应该纳入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违法行为将纳入证券监管范围之内。而此前,不少地方查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行为,都是通过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行动,但是多部门联合行动,往往需要一定的协调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效率。 上当投资者应积极维权 但是,由于新《证券法》明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以往购买“原始股”有过上当经历的投资者无法运用新《证券法》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运用现有法律制度来积极寻找维权途径。 投资者与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发生股权交易纠纷时,一般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诉讼就将成为最后的唯一选择,当然,诉讼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专家建议投资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制订有效的诉讼策略。 投资者可分别追究违规主体的虚假财务报表、非法经营、虚假承诺和虚假广告等行为所导致的投资者经济损失的责任。 投资者可根据合同约定或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分别追究非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中介机构与非上市公司恶意串通的,可同时追究二者的法律责任。 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某些违规行为虽然可能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但未必能够足以推翻交易结果。因此,投资者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更多着眼于经济赔偿,更多地考虑到诉讼目的的实际效果和可行性,而违规处罚可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解决。 如果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则可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合同无效,并且在交易行为中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欺诈等情形,则可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