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 对上市公司暂无影响

ST银亿: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 对上市公司暂无影响
2019年06月17日 15:44 中国证券报

  中证网讯(记者何昱璞)ST银亿(000981)6月17日午间公告称,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通知书》,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已于6月1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随后,中国证券报记者致电公司,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公司目前属于大股东层面申请的破产重整,不涉及上市公司层面。而且与部分媒体报道不同,此次属于大股东方面的破产重整并非破产清算。据了解,待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将由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协商,并出具重整方案,若重整成功,大股东方面将从根本上摆脱财务和经营困境。

  2019年以来,银亿集团、银亿控股持续面临流动性危机,虽竭力制定相关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化解债务风险,但仍不能彻底摆脱其流动性危机。为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该两家公司从自身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均属于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故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分别于6月14日向宁波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

  银亿集团、银亿控股两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根据破产法立法旨意,重整程序主要是用于救助那些暂时经营困难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一方面可以促进资源整合,减少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给困境企业重生的机会,继续服务市场经济。自新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已有众多的央企、地方国企及民营企业进行了重整,其中包括泸天化长航凤凰、渤海钢铁、重庆钢铁、舜天船舶、中国二重、“新天泽系”关联企业等,上述公司在申请破产重整后,经营得以维持,同时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调整经营策略,最终获得了新生。

  两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宁波中院裁定对银亿集团、银亿控股进行重整后,将由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稳定,妥善处理公司债务。同时,通过重整,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还可以避免大量员工下岗,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ST银亿表示,若银亿集团、银亿控股的重整申请被宁波中院受理,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将进入重整程序,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对上市公司暂无影响,公司也将关注大股东破产重整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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