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10月23日 05:5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30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63,3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914,263.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0,395,737.00元。

  截止2017年8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货币资金已全部到达本公司并入账,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G15008240378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东兴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温州永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青田起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贸易”)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招商银行温州永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生效后,公司、起步贸易、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广发证券不再履行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7903979410205_,截至_2019年_9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10,075.173815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及区域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时迪、邓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起步贸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青田起步贸易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及区域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7904750610101_,截至2019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1,946.22691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营销网络及区域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时迪、邓艳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另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起步股份 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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