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10月23日 05:5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7起一审判决;29起二审判决;47起受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9起上诉人;64起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17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901,697.92元,一审判决金额336,328.30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9起二审案件原诉讼金额1,479,364.85元,二审判决赔偿款及利息合计849,323.32元,案件受理费14,479.25元;47起受理案件合计诉讼金额3,224,916.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19年10月22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17份《民事判决书》和47份《应诉通知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29份《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中院对1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高院对29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47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901,697.9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17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对潘永刚和何建军诉公司、赵薇案件,因潘永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买入公司股票,其相应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何建军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相应投资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潘永刚和何建军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6,465.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对贾咏梅等11人诉公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206,835.84元。

  2、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负担3,851.00元。

  (三)对杨朝辉等3人诉公司、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0,026.14元。

  2、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共同负担140.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耿孝军诉公司、赵薇、龙薇传媒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13,161.32元。

  2、赵薇、龙薇传媒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4,878.00元,由公司、赵薇、龙薇传媒负担2,314.00元,由耿孝军负担2,564.00元。

  4、驳回耿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案件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琪和等29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1,479,364.85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849,323.32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9.25元,由公司及相关方负担。

  四、受理案件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22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47份《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3,224,916.26元,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47名自然人;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薇传媒、赵薇。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3,224,916.2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47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47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五、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1616号-1626号、(2018)浙01民初2451号-2452号、(2018)浙01民初2476号、(2018)浙01民初3069号、(2018)浙01民初3073号、(2018)浙01民3450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680号-683号、(2019)浙民终721号-723号、(2019)浙民终854号-857号、(2019)浙民终913号-914号、(2019)浙民终979号、(2019)浙民终982号、(2019)浙民终984号-989号、(2019)浙民终1121号-1122号、(2019)浙民终1171号-1172号、(2019)浙民终1217号-1218号、(2019)浙民终1242号-1243号。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浙01民初3616号-3662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祥源文化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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