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
2019年08月23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核”、“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9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承诺:

  1、就中国广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中国广核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2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国广核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中国广核集团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恒健投资承诺:

  1、就恒健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恒健投资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中核集团承诺:

  1、就中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承诺:

  在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定及其他对中国广核集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中国广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中国广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中国广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中国广核集团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中国广核集团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D.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E.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行人存在上述C或D情形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中国广核集团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如中国广核集团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国广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中国广核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中国广核集团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中国广核集团上述减持股票不得影响其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同时其应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中国广核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恒健投资承诺:

  恒健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恒健投资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恒健投资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恒健投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恒健投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恒健投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恒健投资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恒健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恒健投资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恒健投资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恒健投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恒健投资承诺将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恒健投资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中核集团承诺:

  中核集团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中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中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中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中核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中核集团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中核集团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中核集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中核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票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前述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中核集团承诺将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中核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中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中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或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全体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中国广核集团将在前述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承诺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国广核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如中国广核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暂时扣留中国广核集团应得现金分红,直至中国广核集团实际履行承诺为止。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中广核电力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已对中广核电力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中广核电力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中广核电力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德勤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广核电力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广核电力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作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表的专项说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的专项说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报告、验资报告以及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中广核电力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中广核电力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土地评估机构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土地评估师已阅读中广核电力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土地评估师对中广核电力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土地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中广核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上市之后,为强化相关各方诚信义务,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

  (1)控股股东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增持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增持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增持计划,则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30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4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4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如公司已经公告股份回购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五、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补充公司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公司薪酬制度,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考虑到中国广核集团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中国广核集团现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宜作出如下确认、承诺及保证:

  1、中国广核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中国广核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持续性承诺

  中国广核集团现就与发行人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持续性安排承诺如下:

  除“(2)中国广核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专项承诺”部分所述外,中国广核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中国广核集团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中国广核集团参股企业在目前或将来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在此基础上,凡中国广核集团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有商业机会可参与、经营,而该等机会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导致竞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核电项目及核电资产并购等),中国广核集团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应于知悉该等业务机会后尽快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上述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表示放弃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接受的,中国广核集团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可按不优于提供给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和条件从事该等业务机会。

  如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放弃该等竞争性业务机会且中国广核集团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时,发行人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中国广核集团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选择以委托管理方式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许可以及上市地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管理中国广核集团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在中国广核集团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拟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许可使用与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中国广核集团及/或控股子公司将向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

  (2)中国广核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专项承诺

  由于中国广核集团拥有权益的保留业务当前大多还处于相对前期或规划中,未来发展情况尚有一定不确定性或短期内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目前尚不适合由发行人拥有。中国广核集团将根据保留业务的发展情况,通过重组等方式尽快将上述保留业务转让给发行人,最终实现中国广核集团核电资产整体上市。在上述保留业务的转让过程中,中国广核集团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成发行人享有对中国广核集团拟出售保留业务的优先受让权和收购选择权。

  (3)其他

  本函将在发生以下情形始失效(以较早为准):①中国广核集团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②发行人终止在香港联交所及深交所上市。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中国广核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中国广核集团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18年11月21日,中国广核集团在继续遵循不竞争契据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简称“原承诺”)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出具了《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进一步确认、承诺及保证:

  1、中国广核集团将中广核电力作为中国广核集团核能发电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

  2、若中国广核集团获得在中国境内新开发、收购核电项目业务机会,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满足国家关于开发主体资格等要求的前提下,将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中广核电力。中广核电力表示放弃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接受的,中国广核集团可按不优于提供给中广核电力的条款和条件从事该等业务机会。

  3、对于中国广核集团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保留业务,考虑到核电行业特殊性,中国广核集团承诺,最晚不迟于核电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日(即核岛首罐混凝土浇灌日)之后的五年内,在该等资产届时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时或与中广核电力协商一致时按照法定程序注入中广核电力。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括:(1)资产、股权权属清晰;(2)最近36个月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4)不存在其他不利于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或者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作价将以向相关机构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机构要求的作价方式为基准,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

  4、在保留业务的转让过程中,中国广核集团承诺发行人享有对中国广核集团拟出售保留业务的优先受让权和收购选择权。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中广核电力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中国广核集团收购在保留业务及/或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中广核电力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中国广核集团在该等保留业务及/或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5、中国广核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若中国广核集团违反本承诺而使中广核电力遭受任何损失,则中国广核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于中广核电力A股首次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实施完毕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是对原承诺函的进一步补充,如本承诺函与原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为准,其他本函未有约定的则以原承诺函为准。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及规范中国广核集团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广核集团承诺:

  (一)中国广核集团及/或中国广核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为本函目的,不包括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将尽力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中国广核集团及/或中国广核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股票上市地的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正当性及合理性;

  (三)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中国广核集团同意自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暂时扣留归属于中国广核集团的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有关规范关联交易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81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5,049,861,100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49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国广核”,股票代码“003816”;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5,049,861,100股股票将于2019年8月26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8月26日

  (三)股票简称:中国广核

  (四)股票代码:00381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0,498,611,100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049,861,100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5,049,861,100股

  公司股东公开转让股份数量0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中,16%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84%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2,047,241,574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9年8月26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注:各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CGN Power Co., Ltd.

  (三)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人民币45,448,750,000元

  (四)法定代表人:张善明

  (五)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18楼

  (六)经营范围:以核能为主的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核废物处置,组织实施核电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管理;组织核电站运行、维修及相关业务;组织开发核电站的设计及科研工作;从事相关投资及进出口业务。

  (七)主营业务: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设、运营及管理核电站,销售该等核电站所发电力,组织开发核电站的设计及科研工作。

  (八)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九)联系电话:(+86-755)8443-0888

  (十)传真:(+86-755)8369-9089

  (十一)电子邮箱:IR@cgnpc.com.cn

  公司网址:http://www.cgnp.com.cn

  (十二)董事会秘书:蒋达进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广核集团;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广核集团9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广核集团成立于1994年9月29日,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001694XX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33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贺禹

  注册资本:1,487,337万元

  实收资本:1,487,337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以核电和其他清洁能源为主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开展核电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开展以核电为主的工程承包与咨询服务,核电站在役、退役服务;开展核技术应用、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开展天然铀资源的勘查、境外天然铀资源的开发及相关贸易与服务。开展核废料处置及乏燃料中间贮存、运输、处理等业务。从事与核电开发相关的国内外投融资业务,从事清洁能源产业配套服务及现代综合服务业。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广核集团总资产为670,091,612,197.58元,净资产为188,244,166,815.59元,2018年净利润为13,873,095,686.41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A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除已公开发行的H股股东之外,公司A股股东总数为2,520,250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5,049,861,1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4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14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60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049,861,100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524,930,000股,约占发行总数量的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04,724,074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477,689,526股,网上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842,517,500股。回拨后网上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与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约为90%:10%。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24,341,800,000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2.80346400%,有效申购倍数为35.6702倍;网上申购数量为305,853,357,500股,回拨后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6024185953%,有效申购倍数为165.9975倍。

  网下实际发行673,582,317股,网上实际发行1,839,280,681股,承销团包销12,068,102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57,41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238,978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8月1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9)第00387号”《验资报告》。于2019年8月16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9)第00386号”《验资报告》。

中国广核 中广核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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