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2019〕8号)显示,2017年4月28日,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000662.SZ)发布的《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层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建平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经查,上述公告中涉及当事人李建平持股的情况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李建平未将2017年4月27日买入“天夏智慧”6.01万股一事及时向天夏智慧报告。
当事人李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李建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当事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建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8号
关于对李建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建平:
2017年4月28日,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2,以下简称公司)发布的《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层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建平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经查,上述公告中涉及你持股的情况内容与事实不符,你未将2017年4月27日买入“天夏智慧”60,100股一事及时向公司报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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