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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尚难伤筋动骨 体制上涉及修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 迟明霞

  法律上缺少依据体制上涉及修宪

  “这次《审计法》的修订没有大的变动,离大家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差得很远”,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朱小平这样评价刚刚提交的《审计法》
修正案草案。

  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但在此次的会议上草案未被通过。

  这是现行《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10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法律滞后:审计缺少依据

  据记者了解,这次《审计法》修订,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做了2处修改,并对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各做了3处修改。

  但在朱小平看来,这只是小修小补,并没有伤筋动骨。他认为,一些实质性的问题还是没有提到法律的层面上来。这些年来,审计机关的工作主要放在对公共财政资金的审计上,属于国家审计的方面。但是全面的审计工作应包括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方面,这次的《审计法》修改,依然对这三者的关系没明确规定和说明。所以朱小平一下子提出了这么多问题,目前的《审计法》是全中国的审计立法,还是国家的审计立法?如果这个问题上都没有明确,那么民间审计是什么地位?内部审计怎么办?国家审计能管得了外资企业、私人企业的内部审计吗?如果要管,依据在哪里?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审计机关在开展工作时缺少法理依据。朱小平说,审计工作的前提应该是根据已制定、已公布的法律执行工作,这应该非常明确。但现在的问题是,在部分审计过程中缺少这样的法律依据,以去年的高校和医院审计为例,高校和医院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问:“凭什么说我乱收费?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

  结果公开:未有法律护航

  按审计署的工作计划,将力争在2007年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即到2007年,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力争做到把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对社会公告。

  而在此制度全面实施之前,审计署要做的应该是:在《审计法》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将审查结果公告制度具体化。公开审计结果需要有法律的保障,目前审计结果的公布还是要经过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和签字后才能公布,在未来三年实现“审计结果全部对社会公告”的目标,就应该在审计法中有明确规定,硬化下来。但遗憾的是,在此次修正案中并没有看到相关规定,这给以后审计结果的公开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

  效益审计:未来工作之重

  审计署在《2003—2007五年发展规划》中已提出逐步实现“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审计并重”的目标。据了解,目前审计署已经在工作中向效益审计、环保审计等更高层次的审计目标和审计工作的方向发展,与国际先进审计制度接轨。“但是这方面在《审计法》中依然谈的不够”,朱小平表示。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也持相同的观点,他个人认为,效益审计是目前审计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现在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纳税人的钱使用得是否合法合规,还要监督纳税人的钱有没有被用好,关注它的使用绩效。国际上的审计工作在这方面已经作了几十年了。审计署虽然也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但没有在立法中明确,所以这次修改称不上是大的修改。

  地方审计:双重领导固若金汤

  地方审计困难重重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草案新增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的条款,避免了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但针对独立性缺失、强制措施弱化、经费严重不足、人员严重短缺等困局,在提交审议的《审计法》修订案中依然找不到解决之道。

  究其原因,我国《宪法》当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审计机关分级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审计法》的修改不能与《宪法》相抵,所以崔振龙认为,审计体制的问题涉及到修宪,所以短期内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而且就目前来看,现行的审计体制还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便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由此不难看出,在《宪法》权威的笼罩下,《审计法》修订的难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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