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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 还有扩权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 15:4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欢 上海报道

  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审计法修正案首次被提交审议。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人士介绍,本次提交的修正案并没有触动审计体制,因此最多算“中改”。修正案最大的修改体现在两点,第一是增强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其二给审计机关进行了扩权。

  据参加会议的委员介绍,审议中,对这次修改的条文本身争议并不大,意见主要集中于这次扩权够不够,多数委员建议应该赋予审计署更大的权力。

  监督社会

审计机构有争议

  修正案在旧审计法的基础上修改了37条,增加4条,让外界略感失望的是,此前热议的审计体制改革并没有在修改中体现。

  对此,审计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南京审计学院的王会金教授解释说,其一是我国行政型的审计体制是被宪法固定下来的,宪法规定,我国审计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因此,宪法不改,审计法不可能单独改;其二是行政型审计体制虽然有很多弊端,但总体看来符合我国现在国情,此前热议的立法型审计体制,即将审计机关放在人大下面,受人大领导,在目前情况下未必能解决审计独立性的问题。

  对此次审计法修改的幅度,王会金教授有“意犹未尽”之感,但是“为了修正案能通过,只能尽可能少修改”。

  他告诉记者,其实,审计法修正案早在一年以前就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是,因为财政部对其中一条有不同意见,所以被搁置至今。

  引起争议的一条是关于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的,现行审计法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原先的修改稿将此条改为“对社会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实已经缩小了监督范围,只检查业务质量”,是财政部认为审计机关管得太宽,而

审计署认为,社会审计是整个审计系统的一个部分,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在提交审计的修正案中,此条被改成“对社会审计的相关报告进行检查”,“再一次缩小了范围,只检查相关报告”。

  扩权再扩权?

  在审议中,委员们对增加的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以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都表示高度赞赏,认为增加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为进一步走向垂直领导奠定了基础。

  此条款增加的背景是,在以往工作中,由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地方任命,往往审计机关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可能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从而失去审计的独立性。

  审议中备受称道的另一点是,扩大了审计机关的权限,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权力:“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尽管如此,在审议中还很多委员提出应赋予审计机关更大的权力。委员们认为,这几年“审计风暴”刮的很好,审出一些中央部委的问题,如果赋予审计机关更多权限,审计的效果会更好。

  王会金教授认为,近几年审计风暴刮的很猛,但很重要的问题在于审计结果公开后处理力度不够,因此,应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处罚权。“在国外,审计结果公开后就交给议会处理,媒体监督的力度也很大,因此,审计机关一般没有处罚权,但是我国这方面相关部门间的配合不够,因此,赋予一定的处罚权很必要。”

  让公民直接提起审计?

  在审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应加大对审计机关不作为的监督力度,强化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杜绝该审不审现象。

  江必新的这一提议,针对的是目前有些地方审计中“走过场”的问题。一些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强,往往会因为地方行政首长“打招呼”,从而“网开一面”。

  王会金教授表示,现在的矛盾之处在于,一方面该审计的没有资格审,而且审计力量有限,“全国只有8万人,特别是西部地区,审计经费都无法保证,”审计范围被打折扣,另一方面是受审计体制之累,该审的又不能审。

  “这几年刮审计风暴,什么部委都敢审,连财政部的问题都审出来了。现在大家反应强烈的该审不审现在主要出现在地方层面,所以这就不是审计机关是否有勇气,有能力的问题,关键是要变革体制。”

  此外,江必新还提议,应赋予公民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申请权。在现行的审计法中,对哪些机关企业进行审计由审计机关决定,公民不能直接提起,江必新说,如果公民对某些机关、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疑问,并确实能够证明可能存在问题的时候,应该在审计法中明确,公民可以直接向审计机关提请要求进行审计。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士介绍,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修正案一般要审议三次通过,在比较明确、分歧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审议两次通过。

  王会金教授介绍,本来审计署要求2005年1月1日修改后的审计法就应通过生效,但是因为社会审计的问题被搁置后,现在已经解决,其他方面的争议不大,很有可能经过今年10月、12月两次常委会的连续审议之后通过,在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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