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10年来首度修订 四大改动强化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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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17: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公款私存可查个人账户 据新华社电 昨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长远看,此举带来的效应并不亚于审计报告,其影响甚至更为深远。
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多个部门的推动下,10年来审计法的首次修改正式启动。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草案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审计署规定。为保证审计监督准确、公正,草案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审计机关的不恰当决定。 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