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10年来首度修改 审计机关可查企业小金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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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08:09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据了解,审计法是10年来首次进行修改。
强化监督手段 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 草案中,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进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为适应我国财会电算化的发展,草案中增加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处罚“师出有名” 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人事任免 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此次审计法修改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进行再监督 可检查社会审计机构报告 近两年,我国财经领域的造假、审计报告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