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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能源产品市场定价要有先决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8: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余丰慧

  国家能源办对外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称,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关键之处在于能源定价机制方面,石油价格高低、液化气价格的涨落、煤炭价格的起伏、电力价格的调整都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我国是一个能源缺乏国家,节约使用能源应该成为基本国策,因此,能源法的定价机制除了考虑到消费者利益外,必须反映能源的稀缺程度,必须有利于促进节约使用能源。这两点应该成为能源法中确立能源定价机制应该重点考虑的。

  在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一些专家也说,当前几乎所有的能源产品都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因此从大方向看,未来都有可能让市场主导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必须有先决条件和处理好几个关系问题。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市场调节形成公平价格的前提是市场要有充分竞争的机制或者必须有充分竞争的政策体系来保护充分竞争。而垄断是充分竞争的大敌。美国第一位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萨谬尔森在其著名的《经济学》一书中说,60%以上的商品都可能形成垄断,都不能依靠充分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可见,依靠市场机制形成能源价格并不是一个简单容易的事情,特别是能源这种极可能形成垄断的产品。对于中国来说更是如此。市场调节形成公平价格的先决条件是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打破垄断。

  因此,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是,应该打破当前部分行业的垄断局面。比如:如果石油进口、生产、开发、经营等还是由三家企业垄断,那么,市场形成价格就是一句空话。如果硬性推行,那么,就可能是扭曲的市场价格,或者给垄断企业以市场价格名义为借口,不断推高能源价格。只有放开石油的进口、生产、开发和经营,才能形成难以结盟的的竞争局面,市场价格机制才能发挥作用。

  当然,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要处理好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国家能源的战略储备、国家调节市场的能源储备以及应对国际能源危机等,都需要高度重视能源经济安全。这类能源供应、储备决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要处理好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关系。市场调节以后,当前的政府定价弱化到什么程度需要认真研究。要处理好市场调节和保护低收入者能源需求的问题。两条出路可以考虑:一是政府强制规定对低收入者和农业、农民实行低能源价格。二是政府对低收入者和农业、农民实行能源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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