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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美国萨班斯法启动 中国公司开练内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15:42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本刊执行主编 贺俊

  2006年7月15日起,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法》)全面生效。 按照约定,在美上市的大中型本土公司必须在2004年11月15日后结束的财政年度中遵守该法案,其他一些中小型公司和非美国本土公司的遵守日期则约定在2005年7月15日。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意,对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国公司的生效日期延期一年至2006年7月15日。

  《萨法》从其4年前降生伊始,就饱受争议,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布财务规则以来,最为严厉的财务法则,据美国《Compliance Week》统计,约10%的美国公司不能通过萨班斯法案,其中包括一些大公司。

  《萨法》要害

  《萨法》中最要害的是两点,分别是302条款和404条款。

  302条款主要是强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这种强调来自于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字:他们必须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已审阅过该报告;并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且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04条款是萨班斯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各领域,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

  《萨法》 对公众公司欺诈行为和高管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是史无前例的。该法案906条款规定,CEO和CFO在明知公司向SEC申报的包括财务报表的定期报告有不真实的财务信息的情况下仍签署书面声明,将被处以可高达100万美元罚款和上至10年的监禁;如果属于“有意欺诈”性质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将被处以可高达500万美元罚款和上至20年的监禁。

  今后,上市公司再被指控有财务欺诈行为,SEC可以根据该公司CEO、CFO签署的书面声明,以“伪证罪”直接对他们进行起诉,而上市公司的CEO、CFO要证明自己无罪,必须自行向司法监管机构提交按SEC规定的要求所保管的相关记录的文档证明资料。

  法案中核心“创举”在于,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的,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这和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相同。

  上市企业寝食难安

  法案中的404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5个部分。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的各个领域,一旦投入实施,必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据对321家企业的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仅在“404合规工作”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成本包括:内部人员35000工时的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据悉,全球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为达成404条款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花费就高达3000万美元。

  实际上,自从《萨法》实施以后,许多欧洲企业放弃了美国上市计划,原因就是按照《萨法》制订内控体制,需要移植整个美国企业管理文化,成本过高,得不偿失。事实上,《萨法》是根据美国国内情况制订的,它所要求的程序正义性,其基础是英美法系的制度框架、美国汗牛充栋的商法条文和数量众多的会计师与律师,而这些条件并不是中国企业能够完全具备,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投入可能会更高。

  “上市公司高管为实行萨班斯法案可能要额外投入30%的时间。”伦敦证券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表示。

  因为《萨法》,有不少海外上市公司打算从美国的证券交易所退市。因为《萨法》在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令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大幅增加,但由于技术原因一些公司无法从美国的证券交易所退市。于是他们选择在其他市场退市以削减成本。

  一些在美国上市的美国本土和外国公司纷纷表示,它们宁愿让其股票下市,也不想按照该《萨法》的要求提交各种报告。美国商会表示,这些规章给企业造成了几十亿美元的成本。“为应付管理者提出的各种报告要求,企业疲于奔命。这些规章使企业不敢做出大胆的决策,使国内外公司逃离证券市场,使上市公司吸引不到优秀的经理人。”

  创投退出难度加大

  对于正在操办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创投而言,《萨法》的施行无异于为他们关上了一道退出的大门。那些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尤其是跃跃欲“市”的互联网企业,大部分是个人公司或者家族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很难达到《萨法》的要求,因此,这些企业意图在美国上市的梦想,几近渺茫。

  国际著名投资家罗杰斯曾在北京表示,“中国公司也许现在不应该去美国上市,因为在过去的一两年期间,美国通过了一些非常疯狂的法律,非常具有限制性,让国外的公司很难在美国上市。”

  美国知名专业咨询服务公司全球审计咨询服务主管Lester表示,《萨法》的推行提升了海外公司在美国上市的门槛,一些原本打算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都悄悄改变了上市地的计划,转而向伦敦、香港等地寻求上市机会。

  “在众多国际交易市场中,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最为严格,而且在美国上市的成本相对较高。虽然不如美国交易所那么严格,但香港交易所总体的规则是良好的。”国航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据称,中国国航股份就是因为404条款,从而决定将上市地点从美国改为英国。而上海电气集团、神华

能源和中国远洋控股公司,都放弃在美国上市,选择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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