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郝倩 发自上海
向房产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其实只是将一粒小石子投入了河心,却在“草木皆兵”的南京房地产市场泛起一阵涟漪。
更耐人寻味的是,从6月3日到6月7日,一共5天的时间,最终权衡各方利弊,南京市这
项税收政策在经过几次说明之后,最终不了了之。
一纸规定的悬疑案
6月3日,新印制的《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下称《须知》)就在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地税咨询台分发,其中标明,除房产新政策要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外,个人房产交易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转让房产,将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在此之前,5月11日,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下发到各个省市。5月31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在七部委规定的细则必须出台的最后时限也例行转发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稳定房价的一系列政策,与其他省市差别寥寥。
但是唯独6月3日出台的这纸《须知》,成为和其他城市不一样的地方,也由此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实际上这只是压在重物上面的最后一根鹅毛,也足以让市场有一个超常规的反应。”有开发商戏言。
《须知》的出台似乎标志着南京对于房地产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开始,“6月1日起对个人售房征收营业税”。
“但是《须知》并没有涉及如何征收,以及征收的具体时间限制。”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主任李智在《须知》下发后的第二天对本报记者表示。当时李智认为,这种政策的出台恰恰是加重了市场的观望气氛。他凭直觉认为《须知》对市场会有影响,但是他并不预备在个人所得税真正征收之前发表言论。因为一切都没有尘埃落定。
可是一张薄薄的《须知》明显已经触及市场最敏感的神经。就在它颁布不久之后,立刻有市民向南京市地税咨询人员询问,如果把买卖变成赠与是否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各种意图规避这20%个人所得税的方式都陆续出炉。
同时,在这场税收风波中,房改房购房人首次卖房是否按营业税等税收新政策执行也没有被最后规定。上海在5月31日出台的商品房交易税收细则明确规定“售后公房首次转让仍按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但是南京市地税部门对此的答复依然是“讨论中”,而江苏省税务部门却传出声音:这表示房改房和普通二手房将不再区分,要一视同仁。同一时间,有市民从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得到的答复是“不用纳税”。各方各执一词,开发商抱怨地税部门之前没有“通气”,而市民更是在政策出台之后,还是有很多疑问,不知如何是好。
“目前南京的楼市并不太妙。”一家上海的开发商对本报记者抱怨说。由于还有十几万平方米的上市楼盘没有销售掉,目前这家开发商正在预备到南京举办一些比较大型的促销活动。对于下一步是否会出台“物业税”的担忧更加重了市场的观望气氛。
这时,距离6月3日的一纸文件出台不过短短3天的时间。市场显然有些承受不住。
谁对谁的妥协?
6月6日,“对个人售房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消息愈传愈盛。一些中介门店的业务大幅度缩水,中介机构急于要得到这项政策的明确解释。
“这项政策出台前没有任何先兆,也没有和房产开发商事先沟通过,同时,购房售房普通百姓对此也不甚了解。”南京一位房产商对本报记者表示,“这种没有吹风的政策出台让房产商觉得十分被动,但是依然觉得需要继续观望一下市场,看看下一步究竟有没有可能实施。”
有“专家”针对《须知》还发出了“炒房者罪不致死”的感叹。虽然开发商对于该项政策大都保持缄默,但是南京市地税局依然感觉到了从市民那里传来的压力。
6月7日,南京市地税局终于就《须知》召开说明会,向媒体解答了社会关心的“南京个人卖房征收20%所得税”。该局总经济师唐跃说,这是一项早已存在的涉房税收政策,不是什么房税新政策,南京也无权制定这项税收政策。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涉税个人所得共有十一项,而转让房地产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按规定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很显然,对于以营利、投机为目的的“炒房”所得不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必须按法定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6月7日的说明会上,似乎整场关注的重心都与税收的实际背景无关。大家更为关心的是南京收税的做法已经确定了下来,就是“由出售房屋的个人向税务机关自觉主动地申报,而不是由房屋管理部门代征。如果售房人产生了个人所得而没有完税,一经查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总之,关于出售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南京在6月1日前后的做法没有大的变化。如果说有变化,就是税务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开设了窗口,给售房者出具发票,加强了服务。
这一点足以平息市场上的不安定情绪。因为这种看法和之前业内人士的猜测一样:“没有明确的征收方式,也含糊了具体征收时间。”
只是把原有的法律重申了一下,就引起了这么大的波澜。最终依然不了了之。这个结果和杭州之前几乎类似。在七部委“供应和需求双向调节”的政策之下,本来南京市地税局是期望能够采用市场的手段调节市场。但是依然没有找到一个可以为现今的房地产市场接受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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