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上海购非普通住房征3%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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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1:28 第一财经日报 | ||||||||
普通住宅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本报记者 郝倩 发自上海 上海坚决执行国家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昨天,上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有关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今天(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契税方面,通知明确:今起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凡个人在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并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 “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据悉,上述标准已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通过。今后,该标准将由上海市政府根据市场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分别以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签订的《房屋交接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为准;存量住房统一以出售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补充通知规定:今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6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补充通知还对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的优惠政策作出规定: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本市农村按“三个集中”原则分配给农民居住的房屋,首次转让时比照售后公房处理。 “上海市财税部门将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权属交易中涉及的各类税收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进行整合,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交易登记和税收征收的程序,减少环节,方便当事人,实现从申报纳税、征收开票到办理交易登记、发放权证的全过程服务。”这是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房地资源局、规划局在随后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作出的表示。 “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仍按3%税率减半征收;个人购买住房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要求的居住期从一年调整为两年,两年后转让普通住房的仍免征营业税。从总体来看,本市一般市民家庭为了自住而购买的普通住房,一般不会在两年内转让,因此本市对一般市民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政策基本没有改变,税收政策的调整对这部分市民家庭的自住住房消费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房地资源局、规划局在随后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中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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