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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蛀虫七宗罪第五宗:挪用资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8:38 《英才》

  29号“蛀虫”:原爱多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标

  被蛀蚀者:爱多有限公司

  被控理由: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

  他利用爱多名义私自注册了一连串的公司,为调查增加了难度。

  胡志标1亿巨资成悬案

  文·本刊记者 朱雪尘

  胡志标在狱中参加完篮球比赛后,把比赛后的一张照片寄给她的妻子林莹,并在信中称:他正利用业余时间读财会大专,同时喜欢看一些企业管理方面的书。

  狱中的“标王”霸气已然不存,但2004年2月的一则改判,却又让胡志标重燃希望。广东省高院对胡志标一审认定的票据诈骗罪不予认定,同时认为对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将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20年改判为8年,罚金也从65万元减少到25万元。

  对于变化如此之大的改判,很多人会觉得胡幸运,但如果追溯一审判决书中的一段文字时,那么就会令人觉得并不突兀。

  二审为何减刑12年

  一审判决书上承认,“胡志标虽在1999年2月开具了空头支票,但该行为发生在货物早已收到的情况下,不属于刑法第194条第一款第(四)所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情形”。

  胡的一审律师林少杰当时以为已经打赢了这场官司,却不成想下面的文字给胡志标定下了20年的刑期。

  “当时好像是没事了,”林少杰形容这份判决书说,“谁知道‘笔锋一转’,”接下来,判决书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的是胡志标开具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1990112—FY号合同中价值13958198.76元的原材料,这批原材料后由于国安公司方面有所警觉而未交付,胡志标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因对于最后一句的判决不服,胡志标提起上诉。二审律师孙振科辩称:胡志标签发支票时已经取得货物,因此并非为了骗取财物,不构成犯罪。对于1999年2月签订的协议与合同,孙振科质疑说:“2月11日的协议上没有签名,1月22日的合同上没有产品名称、数量、型号和单价约定,这些不符合爱多公司经济交往的惯例。”因此他认为,作为票据诈骗罪主要证据的两份协议存在明显证据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二审判决基本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因而撤销了胡的票据诈骗罪。

  由于胡志标从2000年4月已经开始收押,所以胡志标的刑期将在2008年结束。胡志标的妻子林莹的刑期由一审判决的8年改为4年。由于林莹从2002年10月开始被羁押,因此其刑期便只剩下两年。

  由此看来,胡氏夫妇可能在几年之后重出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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