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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蛀虫七宗罪第四宗:职务侵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8:16 《英才》

  22号“蛀虫”:原广西喷施宝公司财务总监水麒梁

  被蛀蚀者:广西喷施宝公司

  被控理由:职务侵占、受贿

  水麒梁不仅又一次败诉,而且刑期增加了两年。

  职业经理人犯罪第一案

  文·本刊记者 王颖

  当原广西喷施宝公司财务总监水麒梁在二审中,听到自己不仅又一次败诉,而且刑期增加了两年的宣判时,不知心中作何感想。至此,“中国职业经理人受害第一案”演变成“职业经理人犯罪第一案”已成定局。

  王惟尊、水麒梁等人,最初完全是以揭露公司黑幕的正义者身份,出现在媒体面前的。他们经投资方野村公司的介绍,成为喷施宝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可是工作不久,身为财务总监的水麒梁即发现喷施宝做假账的事实。当揭露此黑幕的报告发给了双方股东后,一场纠纷自此开始。

  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一下子被这份报告置于多方的责难与压力中。野村等投资方表现强硬,坚决要撤资。王祥林美好的上市梦被打碎。

  引发这场纷争的水麒梁等人,不仅被强行解雇,而且被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告上了法庭。今年8月在重审中,虽然证据、事实都没有进一步证明,水麒梁的刑期却增加了两年。其中,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因“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刑事判决书中称,被告人水麒梁伙同其他工作人员,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的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喷施宝现金13.13万元。并且,在收到喷施宝要求“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将公司的一台电脑长期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外,判决书还认为,被告人水麒梁并不是野村公司的职员,也没有与野村公司签订

  任何协议,私自将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给野村公司,为他人谋利,并且以工资之名收受野村公司7.3万多元港币,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水麒梁这一方却解释说,挂在直销部账上的钱是他们薪水的一部分,事先王祥林知情,电脑里有王祥林做假账的证据,事后也已经归还喷施宝公司。至于从野村公司拿的港币,完全是因为喷施宝公司扣留了他们的工资,当时正好是春节,作为股东的野村公司就先借给了他们。

  虽然水麒梁的辩护律师出示了香港野村公司总经理的证词,证明水麒梁受聘于野村,被委派到喷施宝任职,并且约定年薪35万。但是由于检察员认为,这些证据没有经过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评点:关键是工资还是资金

  口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波/整理·本刊记者 王颖

  水麒梁的案子本身并不存在如何定性的问题,主要是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因为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并且只有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会发回重审,而此案二审时却发回重审,并且在事实没有改变,证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两年刑期,让人感觉有一些人为的因素在起作用。

  就职务侵占这个罪名而言,水麒梁要想推翻它,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他拿的钱款应该是他个人的工资,而不是喷施宝的资金。否则我认为职务侵占还是可以认定的。一些公司内部会有一些口头的约定,没有纠纷时没问题,一旦出现纷争了,就必须要有证据,否则就很难说清楚。

  至于商业受贿,如果有证据证明野村公司是投资方,而水麒梁确实受聘于野村公司,这个罪名就不应该成立。野村公司既然是投资方与合法的股东,水麒梁就有义务和责任将违规行为及时汇报。野村公司以工资,或者是以奖励的方式,给他们钱都是合理合法的。

  职务侵占的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发生的机率很高,可是由于缺少证据,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却并不多见。但是这却并不能掩饰职务侵占对公司的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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