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日前透露,今年上半年,460多家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企业被勒令腾出4000多亩土地。到2010年,上海将把新增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从目前的20亿元/平方公里提高到30亿元/平方公里,此举将令3000~4000家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劣势企业退出上海或关闭。上海市经委有关官员表示,去年以来,上海市几个相关部门协同制定了《上海产业用地指南》及相关配套文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业用地标准和体系。按照该《指南》,原来零星布局的工业企业将向工业园区集中,达不到用地标准的企业将被“请”出上海或关闭。根据规划
,到2010年,上海市零星工业用地将减少50平方公里左右,其中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整理各类工业用地20平方公里左右,使其变成符合标准的工业园区;淘汰劣势企业3000~4000家,腾出土地20~30平方公里。
点评:按照中国的土地制度,所有企业的用地,基本上都是经过政府从农民那里征用后,再将若干年的使用权出售给企业。这期间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国有的,但土地使用权已经为企业所拥有。我们的问题是,企业的这种土地使用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的话,即使企业利用效率不高,政府又有什么权力勒令其腾出,强制提前收回并另作安排﹖诚然,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将其转让给效率较高的企业和项目,这是符合经济之道的。但这必须是企业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政府不能强制除非是为了公益项目。因为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效率优先”,而应该是法律至上,企业的权利至上。否则,岂不等于说政府可以随意毁约强制收回任何企业用地﹖那还有什么市场经济和法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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