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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险政府应多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14:37 上海金融报

  王婷拉 旺卓玛

  在今年的两会上,农业保险成了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去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选择内蒙古、吉林、江苏、四川、湖南、新疆等六个省(区)的五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试点,六省(区)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达1.4亿亩,占试点地区播种面积的70%。之后又将能繁母猪列为保费补贴品种,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2888万头,超过全国存栏总量的60%。这些作为表明我国农业保险自1994年以来的萎缩局面得到了初步改变。但是无法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徘徊在两难困境之中,高赔付和高保费使得农业保险不受保险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农民的青睐。截至到目前,全国范围内仅仅有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在江西等一些农业大省,农业保险甚至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在保险业蒸蒸日上的今天,为何农业保险会走到如此尴尬的境地呢?

  其一,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保险公司“理想的可保风险”要求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事件或风险单位的独立性和无巨灾损失的发生。然而,农业风险具有相当的特殊性,难以满足理想的承保条件。一方面,农业是典型的“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自然条件某一方面的异常变化,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例如,农业保险标的可能会遇到洪涝、干旱、病虫害、霜冻、雹灾等灾害的袭击,遭受损失的频率比其他行业要高得多。另一方面,农业的生产规模一般较大,且从投入生产到回报持续的周期较长,因而极易发生遭受巨灾损失。因此,面对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保险公司选择逃避是合乎常理的。

  其二,从参保农民的角度分析。目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有意避开了一些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险种,并且在设计险种时不考虑地域差异,导致可供农民选择的保险产品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同时,保险公司承保农业风险之后,为抵消高赔付可能带来的损失,必然抬高保费,使得有参保意愿、但收入较低的农民对之望而却步。

  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民之间的博弈一直在持续,这时必须由第三方即政府介入。近几年,我国政府为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逐步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和财力支持。据统计,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为农业保险安排的保费补贴达21.5亿元。日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强调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作为世贸组织的“绿箱”措施之一,财政政策性补贴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它直接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从而促使其降低费率,极大地调动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也增强了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缓解了一些农户因灾致贫、返贫的情况。另外,保监会在两会期间明确表示,我国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大力扶持农业再保险体系。但是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未出台。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既有的一些做法,由政府对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最终保险公司在转嫁部分风险后,有能力进行损失赔付,进而愿意承保更多的险种。

  笔者认为,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政府理应在其中承担起责任,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其发展壮大。在政策扶持的过程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发展不应拘泥于现有几家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引进更完善的金融体系,鼓励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承办农业保险业务,这样既可解决参保农民投保或缴费不方便等操作层面上的难题,也可以缩减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难度。此外,建议我国批准甚至通过直接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更多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可以预见,随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诸多政策措施的出台,我国农业保险会逐步走出现有的怪圈,保险保障必然惠及广大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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