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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倍增计划需以市场主体平等为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10:28 南方都市报

  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外需减退的内忧外患,有关部门终于以“工资倍增计划”进行反击,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26日表示,广州将着力建立健全劳动报酬的公平合理分配制度,全面实施“工资倍增计划”,从2008年起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到2012年左右,实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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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倍增计划虽未实行,其提出却令人鼓舞。因为这意味着政府已经意识到我国经济的核心问题。正如去年12月6日本报社论《以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为经济降温》所指出的:“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最大的缺憾在于,没有国民收入培增计划使国民财富同步增长,反而使国民成为改革成本的长期承担者,并因此留下内需不振、经济失衡、社会矛盾激化等种种后遗症。”

  我们对“工资倍增计划”的呼唤乃是基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我国居民收入增长长期落后于经济增长,导致国民无法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根据清华大学研究数据表明,我国初次分配中间劳动收入的比重,1990年为62%,最新的数据,2005年是降到了42%,而一般的发达国家的这一数字为75%左右。由于内需不振,过于依赖外需,我国经济缺乏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而畸高的贸易顺差有导致当前通货膨胀治理的尴尬:大量人民币为了维持固定汇率而发行,因此利率政策无法从根源上回收流动性,而骤然提高汇率,又会让大量依赖外需的制造业濒临破产境地。撇除货币量增加的因素,由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消费物价上涨有成本推动的合理因素,而投资品价格上涨则存在大量泡沫。因此,通货膨胀的输入性性质,令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陷入两难,而通货膨胀的结构性扭曲,又令一刀切的物价管制无法有效抑制物价。而解决这一切唯一的钥匙,就是提高居民收入,缓解收入差距,刺激内需。

  然而,提出了“工资倍增计划”,是否就能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呢?历年来,政府的工作报告无不把提高人民收入当作“重中之重”来抓,但我国的居民收入一直落后于经济增长,且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事实证明,在政府主观愿望之外,存在抑制劳动工资收入的因素。

  在市场经济下,倘若市场主体的议价权不平等,那么供求关系就无法在价格信号中得以呈现。而市场主体议价权不平等的原因,在于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上,正是议价权利缺失,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因此,必须认清这样一个事实:“工资倍增计划”不能理解为“按即定目标提高工资”的指令性计划,而应理解为在平衡市场主体议价权,恢复价格信号功能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劳动者工资欠账的尝试。

  我们注意到广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的两个办法:即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三年推进计划,实现同工同酬、公平分配,以及建立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备案制度。这对劳资之间的权利平衡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我国的市场主体不平等问题,涉及城乡二元对立、国有资源垄断等诸多方面。其中,城市职工的工资以外来人口的工资为参照,而外来人口的工资又因农村收入过低、城市福利匮乏而被压低。非垄断行业与垄断企业之间的议价权不平等,必然导致从业人员之间的薪资分配不公。这些都不是仅仅将视线集中在“工资倍增”的数字幻觉就可以解决的。

  在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日本当局明确指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必须致力于纠正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地区相互之间以及收入阶层之间的生活上的收入上的差距,以期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得到均衡发展。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造就了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形成了日本社会将近1亿的“中产阶层”。这说明广州的“工资倍增计划”有光明的前景。有意改善居民收入水平、提振内需的政府必须痛下苦功,敢于向既得利益阶层的特权开刀,以“市场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拨正扭曲的价格形成机制,为经济发展找到长期的内在动力则“工资倍增计划”取得实效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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