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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何以体现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7:33 财时网-财经时报

  王旗

  浙江女商人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在3月21日这一天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

  相比较以前有被认定非法集资2000万元、诈骗1000万元而被判决死刑的人来说,杜益敏并不冤,但跟有些人比,她似乎又“冤”得很。

  2007年9月,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 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对祝的指控中涉及受贿160万元、挪用社保资金13亿元、滥用职权导致300余亿元上海社保资金蒙受重大损失等。

  在杜益敏被判刑的前一天,服刑中的祝被追加了另外一项滥用职权罪名,并因此获刑6年,与此前的罪名数罪并罚,仍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对比两个案子,就会发现涉及金额更大,社会反响更坏的祝 均一案,在量刑上反而比“小姑娘”案低两个等级。

  这个心理落差,使观察和评论人士撰文质疑法律在执行环节的公平性,这些观点认为,如果杜益敏量刑恰当,那么祝 均一是不是被判轻了。

  是适用法律条款的不同造成了量刑与人们心理预期发生偏移吗?

  逐一查找刑法有关条款,可以看到,非法集资如果存在故意诈骗,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

  再看看祝 均一的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滥用职权的最重刑责也为无期徒刑。

  祝 均一的三项罪名,均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死缓以及无期徒刑的。问题是受贿160万元,挪用13亿元,以及滥用职权导致300亿元公款蒙受损失算不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呢?

  具体到量刑方法,甚至可以上升到法律学术领域的辩论。但是回到普通人的追问——祝 均一和杜益敏谁罪过大?300亿和7亿哪个影响深?这就不仅仅是学术层面的话题了。

  其实最极端的例子还是许霆案:一个没有犯过大过错的小伙子,发现银行ATM机的程序错误后见财起意,在账户中只有170元的情况下取走银行17.5万元。许霆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这个偶然的17.5万,与祝 均一一贯的、不断累积的160万、13亿以及300亿相比,谁应该受到更重的惩罚呢?

  几年来不断有来自民间的声音质疑“高官轻判”,即使中央铁腕整贪,但至今为止,上海社保案已经审结的悉数关键人物中,以上海电气原董事长王成明以共同贪污3亿元被判死缓为最重刑罚。而如前文所引述的刑法条款,贪污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无期了。

  法律是公器还是工具?法律当然是也只能是公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的武器,就像那些常被挂在嘴边的话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而一个现实的话题是,社会地位越高的人,越容易在法律追究的面前得以保全,一顶乌纱也可以抵消掉一些罪责。那些权利在手的人,犯罪往往动用到更多的公众资源和伤害到更多民众——比如上海社保案,但却能以撤掉某些行政职务、终结政治生涯等代价,换得一息偷生。但是天堂里的人没有官阶,完善的法制系统下,也不应分有强势和弱势群体。

  有人说,法律的诸多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化解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和谐社会就要有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而如果人们都在质疑许霆的无期徒刑和祝 均一的数罪并罚18年,显然是在解决了一两个矛盾的同时,造成了更大的矛盾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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