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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权利义务平衡的方式推进纳税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18:30 新浪财经

  周义兴

  日前,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应尽快在3月31日以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无论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足额交纳了个税,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中国青年报》3月6日)。

  应当说,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法定从事税务管理的行政部门,以公开提醒的方式督促相关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无疑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表现,且还应受到支持,想对此谁也不会持怀疑态度。

  但是要指出的是,对税务机关来说,一个好的税务政策是否能够落实,或者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则不但取决于政策本身是否合理,且在很大程度上与采用怎样的管理方式予以落实有关。就拿上述的北京地税局长的纳税提醒来说,其之所以要提醒,可能是出于现有的北京个税纳税申报情况与税务机关预期有一定距离的缘故。如果真实情况的确如此,那在此条件下,税务机关就有必要在作出提醒的同时,对自身的相关工作也要作一定的反思。也就是说要想一想,为什么相关的税务申报会出乎原先的预料,其中除纳税人原因外,是否也与自身工作的不到位有一定关连?

  其实于纳税人而言,如实及时的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理当是自已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要注意的是,不但是现有的个税申报,并且在其它的税务征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就像上述北京这位地税局长一样,强调的总是纳税人的义务,也多会以“处罚”等行政手段来推进与此相关工作进度。而与此相对应,对纳税人来说,其在履行相关义务时,同时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税务机关是否应在督促纳税申报的同时,也应当把相关的税款去向通过一定公开方式告诉社会公众,并在制度方面为公众对其使用的合理性监督权行使作出有关的制度安排。应当说,这不仅是众多纳税人有权了解、有权监督,同时也应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而以此对照,现有的税务管理,也就是在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想这,也应当是税务机关要反省的。

  所以,对税收政策的落实而言,让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以义务与权利平衡的方法推进相关税务管理工作,同样也是税务机关面临、并要改进的一个行政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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