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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豪到赤贫:伤害性力量的典型样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5:41 新浪财经

  肖擎

  许明皓曾是名震全国的苏州企业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由他创办的苏杨实业公司就创下了上百万元的年产值。1991年1月10日,许明皓因涉嫌贪污被刑拘。随后,苏州金阊区检察院起诉许明皓犯有贪污罪。理由是1988年至1990年5月,许明皓利用担任苏州市杨舍购销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以生产费、会务费、外协等名义,非法占有公司5347元、美煌牌录像机2台以及建筑材料等物,合计人民币14526.32元。(1月15日《江南时报》)

  媒体将这起事件称为“从富翁到赤贫的

维权之路”,可见它所要传达的有别于弱势群体维权的另层含义。在一般人印象里,维权似乎天然是底层人员的专属法律工具,而社会精英由于掌握着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很少需要以维权手段继续生存和发展。许明皓的经历打破了人们这种习以为常的认识,暗示在社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的情形下,法律会以畸变的方式体现出“人人平等”的属性,制造出普遍的人身灾难。

  许明皓的维权案例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社会成员自主创业,但对这种创业规模有严格限制,仅“对雇工超过7人的大户不予进行工商登记”一条,就不知把多少拥有商业理想的人挡在门外。在这种情况下,不规范但十分有效的“傍大佬”现象应运而生,俗称“红帽子”,一旦企业打上“红”的标记,便可以走上阳关大道。许明皓的悲剧是历史清算的结果,也是市场认识混乱不清的必然性结局,将市场行为政治化,将企业行为过分与腐败挂钩,最终在许明皓身上试验出政治给市场纠偏的严重性失误后果。

  法律并非只是维权的有效工具,在有些情况下,它同样可以成为一种资源性的浪费,并且制造伤害。许明皓悲剧揭示的是如何监管民营企业领导者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应该沿用《经济法》和《公司法》等专业经济法规,而且只宜进行经济处罚,其他的处罚应建立在行为的外扩上。尽管许明皓所在的企业有红色背景,但由于其并非红色代表,我们不能对其进行综合权利的剥夺,“从富翁到赤贫”表明,施于许明皓的就不只是经济处罚。这种法律资源的过渡浪费,于公民个体而言是一种伤害,对于国家秩序而言,也是一种侵蚀。

  法律资源的浪费,也许只是一个失误,但其释放的伤害性力量很有可能导致一个公民背负一身的艰辛。许明皓还在维权路上艰难跋涉,通过这起事件,我们也许应该深刻反思法律的不由自主,应该警惕各种权力主体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的各种攻击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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