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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工权益与企业责任间寻找平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3:42 第一财经日报

  李克杰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草案”),广泛征求意见。针对草案,国务院劳动合同法立法课题小组成员董保华,正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份修改意见与建议,在肯定劳工权益保护的同时,质疑企业责任超前,一些规定与世界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符,会对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详见3月22日《
第一财经日报》)

  草案对企业责任的要求是否超前,笔者无法评价。但董保华的质疑,却给我们以启示,劳动合同法应当力求在劳工权益和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对社会利益的配置,因此要求立法者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找到恰当的契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存在于同一矛盾体中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否则,法律难以起到有效调节作用。

  劳动合同立法就是要在劳工权益与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双方关系的天平不至于严重失衡。单就双方关系本身讲,多数时候劳工一方都是弱者。因此成立工会,制定劳动法就成了现代国家平衡双方关系的基本手段。

  但也应当看到,如果法律过分扩大职工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严重束缚,背上沉重的用工包袱,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

竞争力。近来在一些地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博弈,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法律的出台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外,还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就具体条款进行深入讨论。

  在以上原则下,笔者认为目前的草案还存在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的地方。比如对“劳动关系”的界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保姆就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不是家政公司的成员。

  再比如,草案没有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这将为实现100%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提供可乘之机,为劳动者

维权增加了不便。

  还有,草案很可能将对缺乏“工作经验”的用工歧视全面合法化。因为草案明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而没有做任何滥用的限制。这在当前“工作经验”频频成为大学生就业障碍的情况下,明显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尚方宝剑”。

  总之,立法的适度超前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决不能为了追求超前而牺牲劳资关系的平衡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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