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期待破解的三大谜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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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2:38 《中国投资》 | |||||||||
目前《融资租赁法(草案)》已送交全国人大审议,预计该法将于年内正式出台,届时,困扰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三大难题将彻底揭开答案。 ○ 钟合 2005年11月,东星集团作为民营航空公司,与美国通用金融航空公司签署120亿美元的
对于在国际上普遍通行的融资租赁方式,在我国却受到注册门槛高等因素的制约,租赁公司的日子并不好过。且在法律法规上,对融资租赁的性质、租赁公司设立门槛及监管方式都没有明确规定。 商务部曾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和业务范围都作出了规定,然而在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上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为填补融资租赁的法律空白,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组。2005年,商务部会同银监会以及全国人大起草小组邀请的部分国内和国际专家进行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放松监管束缚将成为决定融资租赁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现在《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看,新法预计将于2006年底出台,制度上的松绑将使融资租赁获得较大发展。 何谓融资租赁 由于目前租赁业的制度规范得不和谐,外界乃至整个租赁业界对租赁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租赁方式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在《合同法》中通常所说的“租赁”、“融资租赁”两种交易方式中,“租赁”又被“经营租赁”,而不是两者兼顾。在企业所得税的税目设置上则设有关于租赁的两个税种:“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利差的5%;“经营租赁”的营业税,租金的5%。在商务部推出的融资租赁试点办法中,对于试点组建的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以及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等业务仍受限制。 融资租赁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立法过程中,有的认为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务性质,而有的则认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个集金融、投资、贸易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行业。而两者在设立门槛、监管方式、纳税标准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因此,对“融资租赁”进行释疑和释义是《融资租赁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具有的基本特征是:由承租人选定拟租赁投资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具有不可解约性,承租人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租赁物件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对期限,在一年以上。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融资租赁业务机构既有银行所属的以配置信贷资源为目的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以设备生产商为背景的、以设备和资产租赁经营为目的的租赁公司,还有获取收益为目的和以设备租赁实现项目投资组合,合理配置应税资源和扣税资源为目的的各类独立机构类型租赁公司。但融资租赁公司投资主体在类别和动机上的不同,并不能构成这些公司在行业性质上的差异。 租赁业务开展较为活跃的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为许多中小企业开展了融资租赁服务。其运作总监张宏善先生介绍说,与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进行相应的变动,融资方式更为灵活,融资期限长短皆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更受企业欢迎。无论是以何种性质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进入门槛设多高 2003年全球租赁业务总额为5117亿美元,在租赁业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加拿大、波兰等,租赁的市场渗透率达20%以上。而我国租赁公司经营业务单一,租赁业务总额估计只有21亿美元左右,仅为全球租赁业务总额的0.4%,市场渗透率也不到2%。 尽管融资租赁的市场前景广阔,但较高的注册资本金成为组建融资租赁公司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 受银监会监管的中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是5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还要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而受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 2004年商务部在组建租赁试点企业时,曾规定“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同时还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17000万元的投资高门槛如今看来已经不合时宜,因为按照2005年商务部新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方投资者的总资本要求降为500万美元。这与中国在入世时作出的承诺保持了一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由于中外资投资人在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造成“外松内紧”的格局,许多内资租赁公司对此颇有怨言。国内投资人期望能够像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那样,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进入租赁市场。但根据现行银监会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延续下来的租赁公司审批制度,导致外国投资人在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这也成为租赁立法过程中亟需“给予一个说法”的问题。 参照这一体系,对内资组建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将会参考这一标尺。处于修改完善中的《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将统一为800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远远低于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现行标准,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由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并无前例可循,因此,吸取国外融资租赁的立法经验,邀请国家专家参与立法讨论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设立门槛标准上,参与草案讨论的外国专家表示,尽管融资租赁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但8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个不低的门槛了。 在《融资租赁法》草案中,除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有规定外,还同样对可用于融资的设备也有规定,主要是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以及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这同外资租赁公司的有关规定大体一致。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成为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 融资租赁由谁监管 监管问题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境地,对于进入法律程序的融资租赁公司具体由谁监管,还未得到明确的说法。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最后一类是1000多家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 由于租赁业被划入流通和商务服务领域,因而作为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自然顺理成章地成为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在2005年7月第一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的要求,商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完善流通领域的立法。在这次会上,加快内贸立法、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措施成为商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在《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意见》,加快《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出台成为商务部促进流通领域法律建设的八大重要内容之一。 在被列入立法程序后,全国人大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组长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起草小组还还包括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机构的人员。全国人大正式明确该法的起草由“商务部负责,银监会协助”。 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业内专家提出了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按照现有法规沿革下来,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应规定,在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中,只有那些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够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融资租赁专家沙泉也提出,银监会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对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而不是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机构进行监管。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曾表示,银监会已经做好“站最后一班岗”的准备,不论以后监管职责是否调整,银监会都必须做好当前的监管工作。 相信即使有一天,国务院规定由商务部独家监管,而银监会不再拥有融资租赁监管的权力,银监会在融资租赁领域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尽管《融资租赁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并未明确监管职责,只说“国务院融资租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从2004年12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来看,商务部将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而银监会很可能退居幕后,成为协管部门。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