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政策开闸 内资租赁机构渴望国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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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7:57 《中国投资》 | |||||||||
自2005年3月5日起,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按照这一《办法》,外商可以在华独资设立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而不必再以与国内企业合资和合作形式设立租赁公司。 ○ 钟合
2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今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等一系列外商在华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后,又一部对外商投资行业进行管理的办法,这意味着外商在华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是我国入世承诺的又一次兑现。 新《办法》降低外资租赁准入门槛 与2001年9月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几点不同:以往仅限于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现在外商可以独资举办租赁公司;公司组成形式由原来限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企业申请和政府部门的审批有了更明确的时间表,审批部门必须在60日内就企业申请做出回答。《办法》不仅允许外商设立独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并且进一步开放了融资性租赁业务。 而最大的亮点是降低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准入门槛。《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这与我国在入世时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在降低投资门槛的同时,商务部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特别强调了对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要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其中“风险资产”是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而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还应每年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据悉,目前在申报成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十几家外资公司名单上,以美国公司居多。 租赁市场“钱”途无限好 商务部外资司有关负责人说,批准跨国公司在华成立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是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开放我国服务领域范围的一项重要举措,也说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租赁市场在中国的前景越来越好。 我国的租赁业发展较晚,且一直处于多头监管、业务不平衡的状态。目前,我国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最后一类是上千家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 从1981年4月我国创建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开始,租赁业经历了几次大起大落。目前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5家、信托投资公司239家、财务公司8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这些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传统的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租回交易、联合租赁等。进入上世纪90年代,租赁业几乎全行业处于低迷状态,甚至一些成立较早的老牌公司也不得不停业。 但租赁以其独有的融资和融物相结合、金融贸易相结合的功能,成为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 《世界租赁年鉴》统计数据显示,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为410亿美元,1987年增长到1038亿美元,1999年达到4735亿美元,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长,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中国,飞机租赁是众多制造业产品中租赁金额最大的门类之一,民航系统通过融资租赁先后引进国际先进机种300多架,累计金额达150亿美元,其次是邮电系统引进移动通信和程控电话设备,累计金额20多亿美元。我国已有6000多家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技术改造,累计金额276亿元人民币。 2004年5月,世界上最大的土方工程机械和建筑机械的生产商——卡特彼勒公司宣布在北京成立融资租赁机构,并于第4季度正式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卡特彼勒新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欧文斯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工程机械增长最快的市场,卡特彼勒2002年在中国的销售额是5亿美元,2004年达到10亿美元,2010年将达到20亿美元。 在2008年中国将举办奥运会之前,将有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大量资金和工程机械,而租赁将借此得到极大发展。有专家预测,奥运所需要的资金大概为3000亿元人民币,而最保守的估计也要1800亿元,其中,交通改善占了900亿元,环境治理占450亿元,信息化建设占350亿元,社会设施改造占150亿元。这就为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 外资租赁未必是“狼” 在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的时候,一些人开始担心外资的进入将会蚕食国内市场,“狼来了”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理事长姜仲勤认为,外资进入租赁业未必就是“送羊入虎口”。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就已经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其中包括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截至2000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引进外资80亿美元,其中包括20多亿美元为地方政府机构担保的项目,为数千家企业引进了大量先进的生产经营设备,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汇价的剧烈变动、经济体制转换、外汇管理及财税政策的变化等客观原因和租赁公司自身管理和项目选择缺乏经验,导致租赁公司自90年代起累计出现欠租约6亿美元。中央政府为维护国家信誉,不得不“自掏腰包”,出资解决了地方政府担保的4亿多美元的欠租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也促使一批欠租企业起死回生,有效资产得到重新利用和配置。 2001年9月原外经贸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外商经批准在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并加强了对合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不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厂商,大多是全球500强企业。 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近两年来,由于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国际经济不景气,租赁公司中外方股东银行受坏账问题的困扰以及老公司合营期限陆续到期,不少公司面临到期清算和债务重组股份转让的问题。其中有5家完成股份转让,有5家进入清算程序。目前仅有10多家合资租赁公司还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与此同时,不少合资机构和跨国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国租赁市场,正在寻求介入租赁业的机会。姜仲勤认为,日本投资者进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时间早,投资者数量多,知名度高,投资规模大,进入的租赁公司多,投资覆盖面广。 而介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4家德国投资者——德累斯登银行、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德国租赁财务公司、西门子公司所参与的租赁公司有显著特色,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界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德累斯登银行参股的环球国际租赁公司,在促进融资租赁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融资租赁立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业界的影响很大;西门子参股的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在融资租赁形式上有创新和金额上的大手笔,已引起业界内外的广泛注意。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认为,很显然,由于外资租赁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以租赁方式从事销售和经营的新型的贸易流通和服务经营企业。主管部门除对企业借外债的规模要有一个比例控制外,并不需要对企业予以过多的监管和限制。企业业务规模的大小和融资负债能力,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经营业绩和银行及投资人对租赁企业偿债能力、对租赁资产的经营和风险控制的专业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判断。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外制造厂商将制造基地转移到中国,外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的桥梁。外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在引进外资和先进设备、引进国外成功的租赁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方面,会继续发挥出重要作用。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下,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是一个单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通过租赁公司直接了解国内企业情况,开展租赁业务是一种资金输出带动设备输出的有效办法,对国内众多无法一时到境外直接融资的企业,通过境内的外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也是一种最便捷的办法。而且市场开放,通过引进国外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的残酷现实将促使国家改变目前经济混乱局面,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给融资租赁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法制环境。 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经营举步艰难,新的租赁业务很难开展,租赁贸易处于萎缩状态,与国内对租赁服务的需求相悖。外来的租赁公司将给目前的经济带来资金和活力,填补租赁市场暂时的空缺,刺激经济向前发展。外资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租赁业务,可以将长期外汇资本带入我国,可改善我国金融结构,增加良性资本比例,改变金融环境对外的不良印象,减少金融风险,带动行业自身的发展。通过引进各国的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吸收国外融资租赁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为我国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使中国的融资租赁经营方式多元化,用国外的资金在他们之间的竞争中寻找适合中国的融资租赁方式。外资在华设立租赁机构还有利于企业利用外资与扩大出口竞争力。通过融资租赁这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可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减少引进外资的投机成分,减少金融风险,便于对外资有效地监管,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外资租赁悄然应变 经过多年的分析,姜仲勤认为,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当年在我国能有生存空间,是基于引进外资、引进设备、扩大经营范围、进入中国、寻找合作伙伴的需求。回过头来看,20年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具有生存空间的基本理由,今天都已不复存在。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战略、经营方针和策略、管理制度和机制,在市场作用下发生了渐进式的变化。 引进外资曾经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优势,随着我国资金的充裕、外汇储备的增加和商业银行的出现,引进外资不再是优势。大多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利用国内资金为主,在币种上以人民币为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本土的制造能力大为提高。目前,除医疗器械、大型工程机械、民用飞机、部分高温高压和高科技产品以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件的采购,基本上在国内进行。开展业务的难度加大,带给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不小的挑战。而唯一的出路是市场化,寻求各种合作伙伴和经纪人的合作,广泛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而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中,有一些是作为跨国公司全球经营链中的一环,由外方控股经营的。在市场开拓、对客户的认知教育、公众关系、纠纷处理等许多环节上,国外的经验在我国不适用,业务发展远不如预期的容易。如何利用本地资金、本地的人力资源,从事本地的项目,积累适用于本地经验,也是外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法治环境和经济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外方股东需要中方股东“仙人引路”,中方股东需要外方股东“引进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不开放“外商独资”是有道理的。而现在,这种互补性的需求已不存在,无论是外方股东还是中方股东,都希望自己“单干”。 2004年4月26日,卡特彼勒与中国第七大轮式装载机生产厂商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完成了历史性的并购。有关人士分析,此举对于山工而言,可以获得巨额资金,引入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并进入跨国企业行列。卡特彼勒则可借助于山工集团在工程机械行业成熟的国内市场销售经验、服务网络,为其在中国的业务快速拓展埋下伏笔。 而随着信息技术(IT)的高速发展,各行业对于信息产品的投资日益扩大。租赁的脚印也已从传统的机械制造品涉足至信息产品领域。传统的电子产品直接采购往往给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压力,这已经成为许多政府机关、银行、跨国公司及国有企业在运用高科技产品时所面临的一个障碍。同时,大量积累的过时产品也给资产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题。IBM正是看准了这一领域的无限商机。IBM租赁公司为各种各样的 IBM 产品和服务提供了灵活的付款计划和有吸引力的优惠租赁费率,审批迅速,合同内容简洁明了,可同时满足硬件、软件和服务的单次定期付款要求,吸引了众多企业与IBM开展租赁业务。最低交易额度是25000美元,使更多的企业都有资格获取 IBM 优惠费率融资,即使是中等规模的公司,也可以通过以前享受不到的特别费率就 IT 采购进行融资。而且其租赁提供的信用额度通常不需押金,不需设定抵押,客户可享受100%设备金额的租赁服务。目前,光明乳业等企业都已经与IBM开展了租赁服务。 内资租赁机构渴望“国民待遇” 在外商获得设立租赁机构之后,内资租赁机构如何“突围”成为业内最为关心的问题。融资租赁业已经对非金融机构的外资租赁公司开放,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开放不应存在继续拖延的理由。 此前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高门槛和基于信用风险管理的严格监管规定不适用于有专业控制能力、可以通过控制资产风险消化信用风险的专业租赁公司的经营方式,很多厂商不愿意或没有必要成立租赁公司,直到目前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许可制度也没有颁布,导致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出现外资合法、内资不合法的怪事,外资营业税负大大低于内资营业税负的不合理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 按照税务有关规定,4000多家不具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内资租赁公司,无论开展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性租赁,都需交纳5%的营业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却需要交纳17%的增值税。在这种状况下,那些想进入租赁行业的许多内资企业目前却被无情地拒之门外,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直处于“暗箱”之中。 其实早在2003~2004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万象集团老总鲁冠球和著名融资租赁专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就曾两次提交过“关于大力推进租赁行业发展的建议”提案。提案指出,要推进租赁业的发展,就必须完善租赁行业机构体系建设:允许银行投资控股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厂商投资设立专业租赁公司。 屈延凯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颁布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的准入标准,使得内资租赁公司取得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同等法律地位和税收待遇。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不合理状况必须立即改变。 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试点。目前获得商务部批准的9家融资租赁试点机构中,上海占据了两个席位,分别为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技租赁有限公司。 据悉,在《办法》颁布后,包括“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等内容的《融资租赁法》已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牵头着手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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