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订后税怎么缴 国税总局详解纳税人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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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9:05 法制网 | |||||||||
本网记者 陈晶晶 又到发工资的日子了,在某机关工作的老王看着手中的工资条琢磨起来。每月扣掉的几百元个人所得税都让他心疼半天,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了,1600元以上才缴个人所得税,这对自己以后的实际收入会有多大影响呢?提高到1600元个税负担就公平了吗?为什么我们不能采用其他国家一些更合理的个税模式呢?
像老王这样的普通工薪阶层可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军。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2年到2004年3年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税总收入的比例平均达50.93%,超过一半。可工薪阶层很多人都像老王一样,对个人所得税修订后怎么缴个税疑问重重。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纳税人比较关心的疑问作出了详细解释。 超过1600元只对差额征税 疑问: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600元后,是对所有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1600元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而不是“起征点”。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不用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从收入中减去费用扣除额后,对余额征税。如果是起征点的话,当收入达到了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假定“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均为800元,税率为5%,某纳税人8月份取得工资750元,9月份取得工资1000元。不论是“费用扣除额”还是“起征点”,8月份都不用纳税;但在9月份,要按“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只需纳税10元[(1000-800)×5%],而按“起征点”的规定,则应纳税50元(1000×5%)。 按照1600元的扣除标准,我国工薪阶层纳税面将下降到26%左右,财政减收50亿元左右。 住房养老等“四金”仍然免税 疑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涨到1600元,那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这“四金”的收入还要不要缴个税呢? 为了支持和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四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四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后产生的利息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扣除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准许扣除的优惠政策保留不变。 赡养就业等不能单项扣除 疑问:一些发达国家缴纳个税的时候,除基本扣除外,如果纳税人本身家庭负担比较重,比如人口多、有孩子要抚养教育、家庭成员有残疾等,还会作出单项扣除,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我们能否如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叫“定额综合扣除法”,不像一些国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原因一是我国采用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二是我国还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三是在采用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时,确定扣除标准已经考虑了一般家庭的情况,照顾到了赡养、抚养、就业、教育等因素。 不过,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确实存在照顾不到单个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有关部门基本能够掌握个人及其家庭情况之后,可以考虑设计更加合理的、符合不同纳税人具体情况的费用扣除办法。 收入不能合在一起申报纳税 疑问:不同家庭成员的个人收入往往是合在一起,共同支出维持整个家庭生活的,能否也合在一起申报纳税呢,这样会不会使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呢? 世界上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也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如果不能同时具备这3项条件而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而且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我国要具备这3个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所以目前还不宜实行“家庭申报”。 分类税制将向混合税制发展 疑问:既然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很多不利于公平的问题,都与我国采取的分类税制有关系,为什么我国不像其他国家那样采用综合税制模式呢? 目前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上,主要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此外还有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两种模式。综合税制相对于分类税制更为公平合理,但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控和征收管理。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因此采用了简单透明的分类税制。但是这一税制模式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今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根据调节高收入的要求和现实的征收管理水平,结合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模式的优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方向发展。 本网北京11月16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