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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否认个税65%来自低收入 称工薪缴税5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7:0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一直以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为65%,工薪收入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的说法流传甚广。

  针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月16日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所谓65%的比例是
不准确的,那些认为“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对工薪征税就是不对高收入者征税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不符合实际。

  根据国税总局统计,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32.13亿元,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4.21%,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

  这位负责人说,综合分析国家统计局的经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在这里,还要澄清一个不准确概念,即“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

  这位负责人认为,所谓工薪阶层,就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个人工资收入有高有低,工薪阶层并非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年工资收入以几十万甚至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加上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的税率,工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

  例如: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4%,占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的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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