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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50%来自工薪所得 自然构成最大税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5:20 中国青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介绍,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政府财政每年将因此减收280亿元人民币。

  据测算,如果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1500元为标准的话,财政将减收230多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家庭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
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最终扣除标准由1500元提升到1600元后,将使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进一步减收50亿元左右。而这280亿元,相当于国家让利给了纳税人。

  这位负责人说,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符合“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中低收入人群获益较多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此前曾告诉本报记者,扣除标准提高后,从纳税额的角度看,中低收入人群获益较多,而高收入人群获益相对较小。

  有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一名北京人月收入为1600元,按照以前的扣除标准,每月缴税20元,而明年1月1日实行新标准后不必再缴税;月收入2000元者,原月缴税55元,以后每月缴税20元,每月少缴35元。而月收入10万元者,原月缴税29145元,以后每月缴税28985元,每月仅少缴160元。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主要考虑了3个因素: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但最终将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认为,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使法定标准更有前瞻性。

  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并有适当的前瞻性。

  “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希望通过本报澄清,一些个人和媒体将个税费用扣除额调整称为起征点调整,其实是不准确的。他说,个人只要有收入就得纳税,但需要扣除一定的额度后才能纳税,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扣除额调整。

  今天,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表达了这种观点。

  据介绍,“费用扣除额”是征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不用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从收入中减去费用扣除额后,对余额征税。“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不用纳税;当收入达到了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假定“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均为800元,税率为5%,某人8月取得工资750元,9月取得工资1000元。由于该人8月取得的工资不足800元,因此,不论在“费用扣除额”还是在“起征点”的规定下,均不用纳税;9月的工资超过了“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应当纳税。按照“费用扣除额”的规定,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而按照“起征点”的规定,则应纳税1000×5%=50元。

  

个人所得税50%来自工薪所得

  此前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有65%来自于工薪所得,工薪收入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所谓65%的比例是不准确的。据统计,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32.13亿元,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4.21%,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3年平均为50.93%。

  该负责人没有否认工薪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的说法。他说,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

  数据显示,1998年,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16024元。相应地,1998年工薪所得纳税人次为1.09亿人次,2004年上升为2.6亿人次。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

  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股票期权收入、购房、
购车
补贴等与任职、受雇有关所得,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其收入统计在工薪所得项目中。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

  但该负责人认为,工薪阶层并不都是低收入者。所谓工薪阶层,就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个人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已不鲜见。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4%,占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的5.87%。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共有74.95万人,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今年上半年,这部分纳税人数占9.35%,缴纳了工薪项目税额的65.74%。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2005年7至8月,年工薪收入8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0.09%,却缴纳了工薪项目税额的99.5%,其中,年工薪收入超过120万元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9.64%。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

  作者:本报记者 郭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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