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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能否体现劫富济贫 税收平衡仍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14:25 人民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到了1600元,这是自1980年以来首次做出调整。这次调整受到了近八成百姓的赞成(中国社会调查所调查结果表明)。但是,仍有人对1600元的起征点是否合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否实现调解贫富差距的目的等提出了疑问。

  个人收入按月计算 还是按年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每月收入额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了1600元就需要交税。那么因此就有可能会造成个税征收上的不平衡,如:某人一年中工资发生了变动,前半年月收入不足800元,后半年月收入增加到1800元,按照新的起征点他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为:

  200元(1800-1600)×10%(税率)×6个月=120元

  而实际上他一年中的月平均收入为1300元,远未达到纳税的标准。从制定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本意来讲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上述情况下使得收入未达到纳税标准的公民也被征收了个税,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对此,国外普遍的做法是按年度的个人总收入计算所得税,如:法国规定年收入在5514欧元以下者免税,德国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提高到年收入8000欧元,韩国、日本也按个人年收入来计算征收额。

  当然,在我国考虑到按年度收入征收个税在实践中有难度,技术上还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或许可以借鉴美国的退税制度,年度结算时对月平均收入低于1600元的纳税人退还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收入征收起点仍未调整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并未提高劳务收入的起征点,法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由于劳务收入是与工资、薪金分开缴纳个税的,也因而造成了多次纳税,以及对无工薪者征税的现象,例如:某自由撰稿人获得稿酬3000元,那么他需要缴纳个税为:

  2200元(3000-800)×20%(税率)=440元

  如果这是他全年的全部收入的话,我们会发现,他实际每月的收入为250元低于大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他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40元,相当于月收入2000元的工薪阶层一年缴纳的个税数额。如果是没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他的收入也许是按工作时间或项目完成给付的劳务费,超过800元就要征税的话,结果势必导致无固定工资并收入较低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低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起征点为1600元),致使低收入的人反而多缴税。由此可见,对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征收还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需要立法来细化。

  起征点1600元是否合理?

  1980年制定800元个税起征点时,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然而,25年过去了,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仍沿用过去的标准引起公众不满。这次提高了起征点到1600元,虽然增长了一倍,但还是有人认为相对于收入增长,起征点提高的幅度还是有些小。

  其次,对于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是否合理也需要考虑,在个税法修改之前有些地方已经制定了新的征收标准,起征点有所提高,如深圳已经拟提高到1700元,这次全国统一了起征点标准,深圳的标准势必要回落,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情况、消费水准和个人收入差别很大,强行统一个税的起征点,又造成了新的纳税不平衡。在一些小城市也许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缴纳个税的人应在百分之五、六十以上,考虑到大城市消费水准较高的情况,一些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缴税人群远远算不上高收入阶层。

  此外,对于个体纳税人来说,一个人的家庭,和几个人的家庭,有孩子的家庭和没孩子的家庭,虽然可能在收入上一样,但是家庭负担却不一样,如果是同一的纳税标准,也会造成不公,或许,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还应该更加具体,不设统一的起征点更为合理,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个税起征点提高能否调整收入差距?

  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是累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目标。让收入多者多缴税,让收入少者少缴税直至享受社会补助。这种累进税制为高收入者对社会作贡献提供了制度保证与社会环境,也为均衡社会财富、保证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基础。

  而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许多真正高收入的人却能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众多的企业中,都存在着一些利用各种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如:一位经商多年的私企老板,为了逃避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他可以把用车、吃饭、娱乐的花费,都做到企业的账目里,算作办公用品消费,或者这部分收入只缴纳税率低于个税的企业所得税,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了打击避税的行为,必须建立严密的税收监管制度,如德国法律赋予了税收刑侦部门同普通警察一样的刑事侦查权、搜查和拘捕权,负责偷漏税案件的调查追捕和税案的侦查,具备税务稽查和司法检察的双重职能。他们一旦怀疑某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检查他的“大手脚消费”与申报的收入是否相符,银行收支往来情况是否符合逻辑等。如果偷税疑点得到证实,即可获准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对于有潜逃国外嫌疑的可当场逮捕。

  由此可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是一系列立法的完善,仅有起征点的提高还不够,在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和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不断的明确和加强,以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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