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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后 工薪阶层纳税面2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0:03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 陈二厚)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6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确定1600元更具前瞻性

  在回答为什么最终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的问题时,该负责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主要考虑了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使中低收入者受益并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

  《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认为这个扣除标准是适当的,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多减收50亿元左右。我们认为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目前不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在回答为什么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问题时,发言人说:“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所采用,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像一些国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而是采用了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二是我国目前有关社会配套条件不具备,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三是在采用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时,确定扣除标准考虑了一般家庭的情况,照顾到了赡养、抚养、就业、教育等因素。

  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

  该发言人指出,有报道说“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为65%”,这个比例是不准确的。根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

  目前年工资收入以几十万甚至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4%,占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的5.87%;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共有74.95万人,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51.99%,今年上半年,这部分纳税人数占9.35%,缴纳了工薪项目税额的65.74%。由此可以说明:一是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调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认为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对工薪征税就是不对高收入者征税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也不符合实际。

  个人所得税已成第四大税种

  发言人透露,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从当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亿元,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需要不断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进和加强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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