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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6:4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有关问题首次表示,目前我国还不宜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对于有专家呼吁“我国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建议,这位负责人表示,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
式、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的条件。反之,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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